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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对刚果诉比利时通辑令案判决的述评

  在特殊情况之下,外交部长的特权和豁免并不能阻碍起诉程序的发动。法庭认为特殊情况包括以下几种情况:第一、所属国正在对本人进行审判;第二、所属国已明确放弃刑事豁免权;第三、退出政府公职之后,不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第四、建立了特定的国际刑事法庭,正在对本人进行国际审判。
  3.国家责任
  法庭作出上述的分析推理之后,认为比利时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国家责任。至于承担国家责任的方式,法庭参考了常设国际法院1928年9月13日判决的chorz工厂案:在习惯国际法规则上,涉及一国的不法行为对他国造成损害所承担的国家责任。一般来讲,侵害国应在尽可能的情况下将不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消除并恢复到不法行为发生之前的自然状态。
  因此,就本案而言,尽管耶逻迪亚•阿卜拉耶•恩东巴希先生不再担任外交部长,但不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仍然存在。关于国家责任问题,法庭宣判通缉令是违法的,而且比利时应通过各种可行的方式,撤销所签发的通缉令,并且通知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至于请求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撤销通辑令,法庭并没有支持。因为法庭认为判决只对比利时和刚果有法律拘束力,而对第三方没有法律拘束力。
  三、本案对国际法的发展
  1.确认了一国政府外交部长的特权和豁免。外交关系法的渊源,过处主要是国际习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签订了一系列关于或涉及外交关系的国际公约和条约,其中主要有《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1),《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1963),《特别使团公约》(1969)等。这些国际公约和条约都对外交特权和豁免规则加以系统地规定,但主要针对一国驻外机关及其外交人员所作地规定。例如,外交人员和领事的特权和豁免的规定,而对一国国内的外交机关及其人员(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并没有作出详细规定。只是鉴于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等在国际交往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从习惯的角度讲,各国都会给予他们完全的特权和豁免,但没有以国际立法的形式确认他们的上述地位,这不能不说是外交关系立法上的一项漏洞。究其原因认,也许当初的条约起草者,没有想到随着国际法的发展和演变,竟会有人侵犯他们的特殊地位。例如,智利前国家元首皮诺切特,在英国治病期间,被英国司法机关拘捕并受审。⑥然而,本案中,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却填补了这项漏洞,以判例的形式确认了一国政府外交部长的外交特权和豁免,对外交关系法必将产生重大影响。
  2.重申了战争罪和反人道罪等国际罪行应该受到国际社会的惩罚。通常战争罪和反人道罪等国际罪行并非普通个人从事的违法犯罪行为,而是掌握政治权利的个人或集体所为。因此,一国难以有效的加以控制,国际社会除对其进行各种制裁之外,还应对其进行公正的审判,以便对犯罪分子绳之以法。本案中,尽管比利时签发通缉令的行为违反国际法,但并没有宣判他无罪,而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处罚。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说,重申和发展了《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前南国际法庭规约》和《卢旺达国际法庭规约》所确立的一系列原则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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