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此同时,2000年10月17日,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在申诉状中,刚果请求国际法院裁定撤销比利时政府签发的通缉令及其他有关诉讼请求。并且,刚果政府援引了条约和国际习惯等国际法规则作为法律依据。国际法院在接到刚果的申诉状之后,受理了此案,初步认定国际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随后,双方分别提交了答辩状。法庭于2001年10月15日至19日举行了听证会,充分听取了双方代理人的意见。经过法庭调查取证、辩论和合议之后,2002年4月14日国际法院作出了对刚果有利的判决。
二、国际法院的判决
1. 案件的程序问题
关于本案的程序问题,双方就管辖权问题发生了争议。刚果认为国际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因为比利时和刚果先后加入《国际法院规约》,从而成为该国际公约的缔约国,并且接受了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条款。按照条约必须信守原则,比利时和刚果的争端应提交国际法院解决。比利时反驳道耶逻迪亚•阿卜拉耶•恩东巴希不再担任刚果政府外交部长以及其他政府公职,因此,双方之间根本不存在根据国际法院强制管辖条款而产生的法律争端。据此,法庭对此案就没有管辖权。然而,根据国际法院四十多年以来审理案件所形成的习惯,国际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决定于起诉的案情。也就是说,一旦申诉方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而法院初步认定对该案的管辖权,那么不论以后案情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法庭都不会丧失其管辖权。当然,案情的变化可能会影响到诉讼的实质事项,但并不会因此而剥夺其管辖权。而且,在刚果起诉之时,双方都早已声明接受《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②,承认了强制管辖权(比利时1958年6月17日接受,刚果1989年4月18日接受),并且双方没有做出任何保留。况且,刚果向国际法院起诉之时,比利时已经作出了抗辩。表明了从事实上讲比利时已经承认了法院的管辖权。经过上述推理之后,法庭作出裁决,驳回了比利时的抗辩,支持了刚果的诉讼请求。
紧接着,比利时作出第二项抗辩。因为耶逻迪亚•阿卜拉耶•恩东巴希不再担任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外交与国际合作国务部部长以及其他政府公职,所以法庭审理此案已经没有任何意义。于是,其应该拒绝就诉讼实体问题作出判决,并声称本国颁行的法令并没有违反国际法。法庭认为,在无数次场合下,其已经声明案情的变化可能影响到对案件所作出的实体判决。本案中,虽然耶逻迪亚•阿卜拉耶•恩东巴希政治地位已经变化,但并未使双方原有的法律争端终结。不过,将刚果的起诉书与答辩状相比,似乎刚果的诉讼请求发生了微妙的变化。从法院习惯法的角度讲,倘若起诉书中的诉讼请求与答辩状中的诉讼请求相距甚远,甚至是完全演变成另项争端,则国际法院应拒绝受理此案。而本案中案情及诉讼请求的微妙变化并未达到国际法院拒绝受理本案的标准,而且主要问题仍旧是比利时司法当局签发的通缉令是否违反国际法。况且,刚果的最终诉讼请求直接来源于申诉书中的实质诉讼事项。据此,国际法院又驳回了比利时的第二项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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