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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对刚果诉比利时通辑令案判决的述评

  3.协调了国际强行法冲突的问题。强行法是相对于任意法而言的,即必须绝对执行的法律规范,多用于国内法的概念中,有时也称绝对法或强制法⑦。1968—1969年制定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最后给强行法作的解释是:就适用本公约而言,一般国际强制规律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律始得更改之规律。然而,在强行法发展的同时,却出现了强行法冲突的问题,即两种或若干种强行法规则对同一法律问题或有关法律问题都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那么何者的效力优先问题。就本案来说,国家主权平等以及外交特权和豁免是强行法规则,而预防和惩治战争罪和反人道罪也是强行法规则。因此,若援引前项强行法规则,就会减损后项强行法规则的效力。同样,若适用后项强行法规则,也会减损前项强行法规则的效力。法院在处理强行法冲突问题上,采取了巧妙的手法。一方面,承认了刚果政府外交部长的外交特权和豁免,另一方面,重申了严重侵犯基本人权的犯罪行为应受到国际社会或国家的惩治。从程序的角度讲,比利时司法机构签发的通缉令违反习惯国际法规则,因此,必须对本国的行为承担国际责任。从实体法的角度,并不意味着对严重侵犯基本人权的行为(战争罪和反人道罪),国家或国际组织可以视而不见而任其逍遥法外,完全可以采取其他合法的方式处理。正如判决书中所说的,司法机关的管辖权和管辖豁免权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因为管辖权并不意味着豁免的放弃,而豁免权的放弃并不意味着管辖权,特别是本案中刚果政府并未放弃豁免权,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更无权通缉甚至审判外交部长。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国际法院的做法为以后处理类似的强行法冲突问题,提供了解决冲突的样式,从而发展了强行法冲突的习惯国际法规则。
  
  参考资料:
  ①世界知识出版社编:世界知识年鉴(1999/2000), 世界知识出版社,2000年版,第360-365页.
  ②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的规定, 规约各当事国可随时声明关于具有下列性质之一切法律争端对于接受同样义务之任何其他国家,承认法院之管辖为当然, 而且有强制性,不许另订特别协定.
  ③王铁崖:国际法, ,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第656-661页.
  ④倪征噢:国际法的司法管辖问题, 世界知识出版社,1985年版,第51-61页.
  ⑤陈致中:国际法案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第43页.
  ⑥周忠海:皮诺切特案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51-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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