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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退维谷的刑事诉讼制度及其困境超越

进退维谷的刑事诉讼制度及其困境超越


马明亮


【关键词】协商性司法  公正与效率
【全文】
  进退维谷的刑事诉讼制度及其困境超越
  马明亮*
  近期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涌现出一种司法现象,它不同于传统刑事司法制度,国外有学者称之为协商性司法(negotiated justice)。它在我国主要表现为辩诉交易的实践、量刑建议制度与证据开示制度的试行、污点证人制度的非正式运作、简易程序的确立与完善、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方式的生成等等。
  由于协商性司法从价值导向转向利益导向,从追求合规范性的非合意权威裁判转向合社会效果的合意性裁判,因此它十分注重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对话、合作与互惠因素,而不是固守对抗并囿于规则。所以,从表面上看,它与我国既有的以及当今世界法律文本所通行的刑事司法制度有些格格不入。也许正是因为如此,它在我国的发展前景显得惨淡 ——有的中途夭折,比如辩诉交易;有的无法转化为正式程序规则,比如证据开示制度、污点证人制度。
  虽然协商性司法如今只是处于萌芽状态,并且由于现实制度原因发展四处受阻。但它对解决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存在的许多症结有着很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1、进退维谷的刑事诉讼制度
 经济体制改革带来的社会变动引发了犯罪率的居高不下;进入现代社会以来所必然出现的价值多元化使得冲突难以形成共识性解决;公众权利意识的普遍提高要求司法制度为被告人设计出缜密而精致的保障规则。这些因素混凝成一种合力对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形成了强有力的冲击,使其发展陷入了进退维谷的境地。
 这主要表现为两方面:一是公正与效率俱损所导致的进退两难。
  任何一国经济体制的转轨与重组必然会引发更多的社会冲突与争端,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以犯罪的形式表现出来。这对刑事司法系统的影响是:刑事案件的剧增使司法机关不堪重负。我国目前尚处于这样的特殊时期。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众权利意识较之以前得到了普遍的提高,这就迫使刑事司法程序必须更多的从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角度出发进行设计。为满足该现实的需要,刑事司法领域近年来不断的进行制度改革,借鉴对抗制模式的制度优点,以实现程序公正为价值诉求构建日益缜密的诉讼制度是其中的主要内容。
  这最终形成了一种现实悖论:案件的增多需要更便捷的诉讼制度,以有效率的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但人权的维护需要更能体现司法公正与民主的诉讼制度,而这样的制度必然是司法成本高昂、耗时费力的。结果,臃肿的诉讼制度面对数量巨大的案件不堪重负,司法人员为实现解决纠纷的制度功能不得不冲破诉讼程序所设定的藩篱。比如政府不得不依靠不断的“严打”来消除由于司法低效所带来的社会无序。但这种以牺牲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为代价的诉讼效率实现途径注定是失败的,因为不公正的诉讼待遇与草率的裁决必然引发高上诉率、频繁的再审程序以及频仍的“上访”,这反过来又加重了司法系统的负担,实质上降低了效率。结果产生了公正与效率共损的局面。2003年初进行的公正与效率的司法大检查就是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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