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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退维谷的刑事诉讼制度及其困境超越

  二是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关系日益紧张,建构体现程序正义理念的规则还是以实体正义来解构规则?不知何去何从。
  以程序正义为导向的诉讼规则以案件事实的普遍性为假设,强调严格的规则之治,注重形式理性,具有明显的形式逻辑一致性外观;而实体正义为主旨的诉讼程序却以案件事实相互之间的差异为适用前提,强调临时制宜,注重实质理性,具有明显的反形式性外观。由于追求程序正义的观念与市场追求形式与规则平等的思维不谋而合,因此,严格遵循规则之治的正当程序模式对我国良性法律秩序的形成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并成为刑事司法制度的内在主线。但在程序正义理念在刑事司法领域尚未稳固之际就面临着被解构的危险。这主要源于社会现实与价值层面的变迁。
  经过十余年的改革开放后,我国社会分殊化的程度已相当之高。目前不同社会阶层之间,不同地区之间,乃至同一地区不同“单位”之间的利益都已有极大的差异、矛盾和冲突。这必然成为打造新的社会差异与社会冲突的重要动因。同时,社会价值日益多元化,个体之间以及个体与社会组织、政府管理机构之间形成共识也越来越困难。但由于严格规则之治的致命缺陷——迂腐而不近人情、处理纠纷的社会效果差,它因之也越来越无法包容多元化的事实与制度参与者的多元价值诉求,规则的有效性与多元化事实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它在刑事司法领域的直接后果是,如果规则不能为诉讼参与者提供充分表达自己意愿的空间与机会,他们就回避规则的约束,或者在制度空隙中寻求双方都满意的解决方案,最终形成了具有后现代解构意义的、不同于常规诉讼模式的非正式司法(informal justice)实践。它们以反形式性为其要旨,关注案件的具体事实,不受僵化规则的局限,让诉讼参与者经过协商、相互妥协、达成共识,来彻底解决纠纷。这样的趋势在我国实践中初具轮廓,比如辩诉交易的出现、证据开示制度的试行、刑事和解的进一步拓宽、对青少年犯罪与家庭内犯罪不起诉的广泛适用等等。
   这使得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观念无法和平的寄寓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之中,两者矛盾重重。这对当下中国刑事法治建设的影响尤为深远。因为实践中体现个别正义的、解构性的作法虽有其实践意义,但它的出现对我国尚处于回归诉讼、尚需进行完备性制度建构阶段的刑事诉讼制度无异于釜底抽薪式的打击。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总体现状是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不能得到应有的保障,律师权利四处受限,法律援助制度滞后;蔑视程序价值的司法观念还比较盛行;诸如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司法机关侵犯人权现象比较严重。所以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构建完善的程序规则与证据法规则,为真正的诉讼形态搭建必要的制度平台,尤其是加大保障被告人程序权利的力度。但学界对体现程序正义理念的完备程序规则的局限已经洞若观火,实践中也对迂腐、学究式的制度不断进行星星点火式的反叛,这种情况下,建构程序正义规则还是以实体正义解构规则?这是一个不得不直面的问题。
  2、摆脱困境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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