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互相配合,是指司法会计鉴定人与案件承办人在检材的补充、线索的发现以及证据的提示等方面,应相互提供方便和提示。这种相互配合的结果,不仅可以保证司法会计鉴定能够科学和及时的完成,也为查明案件的全部财务会计事实提供了技术上的支持。
所谓相互制约,是指司法会计鉴定人与案件承办人各自依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在保障鉴定的科学进行、鉴定结论的制作、案件事实的认定等方面应当互相牵制和监督。
四、关于司法会计立法及标准化发展问题
(一)司法会计技术标准
司法会计技术标准一词,具有广义的和狭义的两种含义。广义的司法会计技术标准,泛指司法会计主体在实施司法会计活动过程中必须遵循和依据的各种技术性规范。狭义的司法会计技术标准,是指国家或有关部门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司法会计技术事项,所做的统一规定。它以司法会计科学技术理论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有关机构批准并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司法会计主体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司法会计技术标准,按标准化的对象和领域不同,可分为基础标准、方法标准、判定标准和引用技术标准四类:
基础标准,是指作为其他标准的基础并普遍使用的司法会计技术标准。
方法标准,是指针对各项司法会计活动的技术方法所制定的司法会计技术标准。方法标准包括的范围很广,是司法会计标准化的主要工作对象。
判定标准,是指为了保证司法会计活动结果的科学性和唯一性,针对各类司法会计鉴别和判定的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引用技术标准,是指针对非司法会计领域的事项制定的标准,但在司法会计活动中可以引以作为依据的技术标准。如:会计标准、财务标准等。
(二)我国司法会计立法及标准化的现状
司法会计是诉讼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我国目前的诉讼法律中,仅有关于司法鉴定的一般性规定,缺乏各类具体的司法鉴定规范。目前我国诉讼立法缺陷之一,就是没有关于司法会计检查的具体规范。这使得现实中的警官、检察官、法官在查帐时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即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的司法会计检查活动实际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地步,更谈不上强制进行司法会计检查。因此,就司法会计立法发展而言,首要的是应当在诉讼法律中就司法会计检查规范作出规定。
我国的司法会计标准化工作,目前仍处在酝酿阶段,标准化组织尚未成立,统一的司法会计专用技术标准也未出台。20世纪90年代以来,有关部门和一些理论研究者在司法会计技术标准化领域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了一些成果。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司法会计技术标准化体系及标准化工作方面已经提出过一些初步意见;一些省级人民检察院也制定了一些司法会计活动的操作标准;有的司法会计学出版物中也涉及了司法会计技术标准体系和标准结构方面的研究成果。另外,司法会计实践中,各种财务会计方面的引用技术标准和司法会计专用理论标准已被广泛用于司法会计鉴定活动。由于缺乏必要的专用技术标准作指导,也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一些不能正确适用引用技术标准和滥用理论标准的情形,这类情形的存在,已影响到了司法会计活动的质量。因此,司法会计标准化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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