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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我国司法会计事业的若干问题[注1]

  技术资格方面,目前确认司法会计鉴定人的技术资格的主要依据是鉴定人会计职业的类别和等级,司法会计专业技术职称问题虽已出台了相关规定,但并未得到落实。未来司法会计鉴定人的技术资格需要进行规范化的专门考核与评定,并由有关部门建立司法会计鉴定人库,凡不在鉴定人库的人员原则上不能在诉讼中担任司法会计鉴定人。但是,司法会计鉴定人的考核与评定问题还涉及到司法会计理论的完善和司法会计技术标准的出台,尚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在近期的若干年中,可以采取正规的司法会计专业理论培训结合实务考核的做法,来确认司法会计鉴定人的技术资格。
  (三)关于司法会计鉴定的范围问题
  司法会计鉴定的范围,是指通过司法会计鉴定需要和能够解决的财务会计问题的范围。司法会计鉴定的对象是财务会计问题,但也不是所有的财务会计问题都可以通过司法会计鉴定来解决。这就有一个司法会计鉴定的范围问题。财务会计业务的复杂性,决定了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这是其他类型的司法鉴定通常所不具有的现象,这也是造成当前相当一部分司法会计鉴定要求不妥当,影响司法会计鉴定质量与公允性的主要原因之一。在研究司法会计鉴定范围时需要考虑的问题包括:一是,列入司法会计鉴定范围问题只能是各类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二是,司法会计鉴定的问题必须是财务会计资料证据所不能直接证明的问题,如果财务会计资料证据可以直接证明,则应当通过司法会计检查(检验)解决;三是,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行为的法律属性问题(如贪污、偷税、诈骗等),应当由法官解决;四是,涉及其他专业技术的应用才能解决的财务会计问题(如会计记录是否是系同一人所为),也不能列入司法会计鉴定范围,而由其他技术专家解决;五是,实际工作中由于检材不足而无法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的情形,也应当排斥在具体案件的司法会计鉴定范围之外。总之,只有在诉讼中出现的,通过司法会计鉴定技术的运用所能够解决的,且运用司法会计技术所取得的检验结果足以支持鉴定结论的财务会计问题,才能列入司法会计鉴定的范围。
  (四)关于司法会计鉴定的质量保证问题
  司法会计鉴定的质量问题涉及到整个鉴定过程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包括鉴定人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鉴定要求妥当、鉴定的实施过程符合科学性的要求、鉴定文书的制作符合规范等等。客观地讲,目前我国司法会计鉴定的质量还存在着一些问题,许多情况下已经影响到案件的正常诉讼。因而努力提高司法会计鉴定的质量,已成为当务之急。从宏观角度讲,提高司法会计鉴定人、案件承办人(包括刑事警官、检察官、法官和律师)的业务素质,制定相关的专用技术标准等是提高司法会计鉴定质量的根本保证;从微观角度讲,逐案建立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相互制约的质量监督体系,则是确保具体案件司法会计鉴定质量的重要措施。
  所谓分工负责,是指司法会计鉴定人与案件承办人在案件实事的调查、检材的提供与审查、鉴定的实施等方面,应当各负其责。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司法会计鉴定人只是针对具体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定,而不能针对整个案件所涉及全部财务会计实事进行“鉴定”,现行的一案一鉴、对财务会计行为的法律属性进行“鉴定”的做法,应当彻底废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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