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总是有效益的。但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不合作。如前所述那样,合作强调的是集体理性,不合作强调的是个人理性,合作与不合作是一对矛盾体,即具体体现在,如果我们过多强调个人理性的最大化,那么就会有可能导致个人理性否定集体理性,应用到市场交易活动中,这种否定就是市场生产经营的盲目性和无政府主义。对于盲目性和无政府主义,一味强调“看不见的手”的结果会导致个人与个人之间竞争加剧,如任其发展下去,则“看不见的手中”的个人理性会否定其集体理性,一旦这一否定成立,交易双方均能接受价格(合作)就不是其真正意义上的价格了。但如果通过“看得见的手”介入,即政府的依法干预,被个人理性否定了的那部分集体理性就可能会得到恢复。按照博弈论的思路,一味地强调政府干预经济就会导致集体理性否定个人理性,以及由此产生的市场主体经济能力不适的低效现象,特别是市场主体对其管理交易主体(政府)的不合作现象。在现实生活中诸如中国经济法制领域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法不责众,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难纠”等法制涣散的现象。这就说明如果“政府干预”及其法律制度不能满足个人理性的话,就不能有效的深入地贯彻下去。法律反映和调整的是人与人之间的互换关系或交易关系。如果政府干预过度及经济管理法规泛化,这就有可能导致低效益甚至无效益[4]。在此层面上,解决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矛盾的法律办法是设计的一种理性法律机制即在满足个人理性的前提下达到集体理性。
二、博弈论与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必然性
博弈论的基本概念要素包括:参与人、行动、信息、战略、支付函数、结果、均衡。参与人指的是博弈中采取行动以最大化自己效用的决策主体(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团体,如国家、企业);行动是参与人的决策变量;战略是参与人选择行动的规则,它告诉参与人在什么时候选择行动(如“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是一种战略。这里犯与不犯是两种不同的行动,战略规定了什么时候选择“犯”,什么时候选择不“犯”);信息指的是参与人在博弈中和知识,特别是有关其他参与人(对手)的特征和行动的共识;支付函数是参与人从博弈中获得的效用水平,这是所有参与人战略或行动的函数,是每个参与人真正关心的东西;结果是指博弈分析者感兴趣的要素的组合;均衡是所有参与人的最优战略或行动组合,上述概念中,参与人、行动、结果统称为博弈规则,博弈分析的目的是使用博弈规则决定均衡[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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