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求有效的合作 ——政府采购法的博弈分析
田开友
【摘要】在市场经济社会生活中,市场主体的经济关系不仅是竞争,而且更重要是合作。合作比不合作在一定程度上更有效益。法律制度是个人理性与团体理性相互经过多次博弈达成的一系列契约的总和。如果说法律制度的安排为各市场主体合作提供了一个的基本框架,那么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则主要是为采购实体、财政官员及供应商的合作创造了条件,保证这种合作的顺利进行。本文运用博弈模型,分析我国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必然性,并以此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现实作用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法 博弈论
【全文】
一、博弈的一般理解
博弈论(GAME THEORY),是有关决策主体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候的决策,以及对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研究的一种理论。也就是说,当一个主体,好比说一个人或一个企业的选择受到其他人,其他企业选择的影响,而且反过来影响到其他人,其他企业选择时的决策问题和均衡问题,所以在这个意义上说,博弈论又称为“对策论”。[1]人们之间决策行为相互影响的例子很多,几乎所有我们遇到的生活中的事情都是这样的。在法学领域,借助博弈理论这一分析工具,我们可以发现一个法律制度的诞生,是各个利益集团之间相互博弈的结果。因此,“正像博弈论对经济学的全面改造一样,博弈理论也必将为法学的研究注入新的血液”。“为那些希望理解法律是如何影响人们行为的人提供洞察力”。[2]
博弈论可分为合作博弈和非合作博弈两个基本类型。合作博弈与非合作博弈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当人们的行为相互作用是,当事人能否达成一个具有约束力的协议,也就是说,有没有一种BINDING AGREEMENT。如果有,就是合作博弈,反之则是非合作博弈,如在市场上有两个寡头企业,如果他们之间达成一个协议,联合垄断最大化利润,并且各自按照这个协议生产,就是合作博弈。但如果这两个企业之间的协议不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没有一方能够强制另一方遵守这个协议,每个企业都只选择自己的最优产量或价格则是非合作博弈。同时应当强调的是,合作博弈强调的是集体理性:即COLLECTIVE RATIONALITY,强调的是效益、公正、公平;非合作博弈强调的是个人理性:个人最优决策,其结果可能是有效益的,也可能是无效益的。从以上可以看出,合作比不合作(两两竞争、彼此俱伤)在一定程度上更有效益,在此意义上合作总是有效益的。[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