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信用的理论与实践
许增裕
【关键词】无
【全文】
诚实信用的理论与实践
玉溪师院政法系 许增裕
一、概述
据商务印书馆《现代汉语词典》(90年版)的解释,“诚实”是指言行跟内心思想一致(指好的思想行为);不虚假。“信用”是指(1)能够履行跟人约定的事情而取得的信任;(2)不需要提供物资保证,可以按时偿付的;(3)指银行借贷或商业上的赊销、赊购。诚实信用要求人们在日常的民事经济活动和相互交往中讲信用、守诺言,诚实不欺,以善意的心态和方式履行义务,保证自己有充分时间和精力去办理自己该办的事务,不作出自己无法兑现的承诺,更不能恶意地欺骗别人,骗取别人的信任;接受别人的事务后,应信守诺言,积极主动地完成别人的事务,维护别人的利益,不借用别人对自己的信任而滥用别人的权利,并且尽最大努力去全面维护别人的利益;不得规避法律和合同,不得在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所谓“货真价实”“童叟无欺”之类的传统商业道德,其内涵就是诚实信用。诚实信用本是一种道德规范,而这一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后,它既是一种道德要求,也是一种法律上的要求,更是各行各业的职业道德。
诚实信用始于原始习俗,古人把宇宙自然的日月运行,天地变化,四季交替等规律即天道,称之为“诚”。人们效法这种天道,对自身的道德境界也提出了符合规律的要求,达到“诚”,强调人应以“诚”去修身养性,提高自己的修养和道德境界,因而提出“诚之者,人之道也。”继而成为人类社会的道德规范,并步入法律。西周的“五声听狱讼”也是基于古人的诚实。俗语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也含有诚实信用的道理。到了春秋时代,礼崩乐坏,法纪废驰,于是封建思想家呼吁重建诚信的道德系统,使之成为自觉的道德原则,并广泛贯彻到法律生活中。孔子以“文、行、忠、信”教育学生,其中“忠”和“信”则着重于培育学生诚实守信的处世道德。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诚信观念,孕育于孔子的“忠”“信”教育之中。“诚”与“信”两字结合起来表示诚实不欺。恪守契约的诚信概念和要求成了中国传统文化中固有的道德规范。诚信成了儒家伦理的重要原则,并随着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逐步成为中国古代文化的灵魂,体现在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律体系中。但由于中国古代的农业社会商品经济不发达,注重德主刑辅,以德去刑,以礼治国,预防犯罪,防患于未然,先教而后诛,儒家总结提炼出来的诚信原则主要是一种人生哲学和人生态度,再加上中国古代社会的道德、政治、教育、法律、宗教合为一体,因而其用语具有含糊性、交叉性、多义性,并未精确划分,成一胶着状态,往往是法律含义和道德含义混在一起。
国外,诚实信用起源于罗马法,根据罗马法规定,债务人不仅要依照契约条款,更重要的是要依照其内心的诚信观念完成契约所规定的给付。诚信原则作为法律规范,它随着商品经济的出现而产生,既是商品交换的必然结果,又是商品经济不可缺少的调整机制,对后世商品经济的发展起了促进作用。1804年制定的《法国民法典》继承了罗马法的诚信原则,不过它只适用于债法领域。该法规定,债务人履行合同应依信义原则进行。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资本主义发展到了垄断阶段,“国家干预”代替了“自由放任”,社会本位主义代替了个人本位主义,法律的社会化成为西文资本主义法的发展变化的最主要的标志之一。诚实受到了资产阶级立法者的高度重视。代表这一时期的重要法典《德国民法典》规定,契约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及一般交易习惯履行其结付,以违背善良风俗的方法故意加害他人者,应向他人承担损害赔偿义务。该法典不仅对民事活动当事人提出具备善意和诚实的内在要求,而且通过这些规定,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予以承认以限制契约自由。并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不断发展扩大。1898年《日本民法典》在总则中规定了应依诚实信用原则行使权利义务,并禁止滥用权利。1907年《瑞士民法典》使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一切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1942年《意大利民江典》规定,债务人与债权人应依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活动,契约应依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解释和履行。这样,诚信要求成了现代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反映了社会经济秩序和市场秩序的客观要求和一般规律,蕴含着恒常性的民法文化价值,成为人人必须遵守的法律原则和伦理道德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