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诚实信用的理论与实践

  2、指导性和补充性的结合。指导性主要表现为,一是法律的指引作用,这是由法律的诚实信用原则决定的。由于社会主义法制还有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由于人们的认识能力,认识水平的差异,也由于现实条件的限制和立法缺憾,诸如法律规定模糊不清,法律规定与现实不相适应之间的矛盾或法律应规定而未规定,这些情况造成了法律实施的困难。诚实信用作为一项法的原则,它不仅可以指引人们如何正确地适用法律,而且在法律没有相应规定时,可以代替规则作出裁决,也就是较有把握地应付没有现成规定可适用的新情况。同时,法律原则比具体规定更抽象和概括,对理解,运用法律或进行法律拭推理,具有指导意义,这也是人们在一定情况下必须考虑的。另外,法律原则比较有伸缩性,它也便于人们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去实施不违反法律原则的行为,体现了法律的原则 性和现实生活的灵活多样性的结合,有利于市场经济在法律的范围内健康发展。二是道德规范的导向作用,诚实信用作为一项道德规范,它调整的范围比法律要广泛得多,其实施方式也要比法律灵活得多,道德的约束力表现在行为人的自我约束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从另一方面弥补了法律相关的行为,甚至根本无需法律调整的行为,道德通过自身的力量和启动人们的灵魂,使诚实信用变成一种内在驱动力,影响着法的实施。无论从法律上还是道德上看,诚实信用对公民,社会组织和司法执法工作人员的内心行为都具有指导性和约束力,指导和约束着人们按照有利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方向去行事。从这个意义上讲,诚实信用也体现了伦理性和法律性的有机统一。
  3、具有“帝王规则”地位的特点。诚实信用作为帝王规则,主要表现在:一是它的适用范围相当广泛。它原先与合同关系最为密切,后来逐渐发展演变为民法的一般原则,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备受推崇,被视为民法乃至整个法律的最高原则。它要求当事人的一切行为应心怀善意。它既是人们行为的一个基本行为规范,也是执法人员实施法律的准则。二是从合同法的角度看,也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应有的地位。诚实信用首先意味着善意诚信的交易道德,其次意味着要依此原则公正估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和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再次意味着法官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释、解除的各个阶段,甚至在合同终止后,当事人都应当依据诚实信用的原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对于合同法上的通知、协助、保密等随付义务,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情势变更原则,同时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等,都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在合同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双方也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处理争议,避免给双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三是与其他原则相比,诚信原则在大多数国家的大多数法律中有相关的规定,我国绝大多数法律都有直接和相关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从民法领域向其他法律领域浸透。以刑法为例,我国新刑法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变造货币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专利罪;虚假广告罪,合同诈骗罪,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证券罪等各种与诚信相违背的犯罪。刑法其他各章还有相关规定,不胜枚举。四是市场经济活动对诚实信用的要求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越来越多,份量越来越重,地位越来越显赫。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