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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犯罪状况及刑事政策(译)

  日本犯罪的基本状况就如上所述,但是并不是所有被逮捕的罪犯都被法院宣判为有罪。在日本,因为实行在警察阶段的“微罪处分”和在检察阶段的“暂缓起诉处分”,而有相当数量的案件被处理掉。例如:对于“暂缓起诉”制度来说,1997年,检察厅新受理的案件涉及200余万人,而被起诉的占其中的64%,34.8%的人被暂缓起诉。这样,基于检察官的起诉裁量的“暂缓起诉处分”,实际上可以说在刑事政策上起到很大的作用,因而被认为形成了“日本型刑事司法”的一大特色(图6)。但需要指出的是,是否予以暂缓起诉并不只是从纯粹的刑事政策上考虑,也常为政治上的考虑所左右。今后,增强这项裁量的透明度,使公民能够统一控制它,将会成为重要的课题。
  在曾被检察官起诉的人中,每年大约有120余万人被法院宣判有罪。在这其中,被处徒刑的有5万件,实际执行的只有2万余件;被处监禁的有4000件,实际执行的只有200余件;而科以罚金的,却达到了120万件。因此可以说罚金刑在有罪判决中占了绝大多数。看一下处以罚金刑的实际情况,便知其中大半是与汽车、交通相关联的案件。
  再有,普遍认为日本和外国相比,主要犯罪特别是恶性犯罪的立案数和发生率比较低(图7-8)。于是就有这样的疑问:为什么同样实现经济成长,但与其他“先进国”不同,日本保持着犯罪的低发生率呢?想要简明地回答其主要原因是比较困难的。在日本,家庭的平均人口数多,而离婚率也低,所以家庭的亲合力、社会的连带性较强;再加上全社会对搜查机关的协助,所以,犯罪发生率较低。也有人试图从贫富差距小,或者从人种上,文化上的纠葛和纷争少上面找原因。另外,据说这也与受到历史上日本特有的“耻辱文化”的影响有关。但是,以上各种说法均是停留在推测的层面,可以说决定性的因素尚未明了。
  Ⅱ日本刑罚制度以及围绕它展开的讨论
  1、 日本刑罚制度
  以下想以日本刑罚制度为主线,揭示围绕它展开的讨论。在日本刑法典中规定,作为主刑的刑罚有:死刑、徒刑(惩役)、监禁(禁锢)、罚金、拘留、罚款(科料);付加刑有没收(刑法9条)。下面分别从死刑、自由刑(徒刑、监禁、拘留)、财产刑(罚金、罚款)、没收几个方面展开讨论。
  2、 死刑
  在日本,从1989年11月起到1993年3月止的三年零4个月中,事实上已经了停止死刑执行。但是,后来又重新恢复了死刑的执行,前年(1997)执行了4起,去年也有3起。普遍认为,近一段时期,是将社会关注的事件,作为了恢复死刑的契机。但尽管如此,关于死刑执行的情况仍是极秘密的,不会向我们这些普通公众公开。一方面,为了一般预防而执行死刑;而另一方面,采取不向公民公开情况的“死刑密行主义”,可以说这本身就表现出了死刑制度的矛盾性。作为死刑存续根据的“国民舆论”也曾被批评,其调查事件与方法都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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