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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子创作”

关于“电子创作”


张平


【关键词】著作权 作者  作品  电子创作
【全文】
  利用计算机创作作品不是什么新概念,几年前就有作家“换笔”的报道了,而今,利用因特网上大量的信息资源和共享软件,在网上收集整理出各种文字、图象、声音信息,完成一部所谓的计算机作品[16]轻而易举。这类作品可以是单媒体的——纯文字,也可以是多媒体的——图、文、声并茂;可以是计算机操作者从不同网站上分别收集的,也可以是机器自动识别生成的。另有一些翻译软件,只要将被翻译的作品,在该软件下运行一下,就会自动翻译成另一种文字,尽管目前这类软件还没有达到向人工翻译那样至善至美,有时还需要人的再加工,但毕竟,主要的翻译工作是在机器完成的。于是,问题便产生了,象这类翻译作品的作者究竟是计算机呢?还是操作计算机的人?还是计算机软件编辑人?或是他们共同完成的合作作品? 网络环境下电脑已不仅仅是纸和笔的作用,大有代替人脑的迹象。有人说:“信息社会的灵魂是电脑,电脑的灵魂是软件”,有了软件这一“灵魂”,加上因特网上资料、素材,一部电脑作品瞬即产生,于是就有了“电子创作”、“计算机作者”等概念[17],正向日本学者中山信弘在他的《多媒体与著作权》一书中所讲:“计算机作品,从理论上向我们提出了如何确定作者的难题”,“尤其是使用集团软件的场合下,参加创作人员的范围,在很多情况下不能确定,… … 这些作品通过网络的传输,以及继发的进一步改变、利用的流通形态。今后什么是创作行为,谁是作者,产生的困难使著作权法上基本概念完全消失的场合增多了。”[18]
  计算机能成为作者行列里的新成员吗 ?网络环境下产生的一些新现象会引起著作权主体的本质改变吗?
  
  
  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看一下著作权法的两个最基本的问题,作者与作品。我们从作者的正面定义看一下机器是否能成为作者,以及从作品的定义看一下机器翻译的结果是否能成为作品。
  作者的概念——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作者,是指创作作品的人。由于法的基本理论的不同,起源于拉丁法系的大陆法系理论与起源于盎格鲁—撒克逊法系的英美法系理论在对作者的理解上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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