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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哲学”:一个崭新的领域

  第二、“诉讼法哲学”的性质是什么?
  关于“诉讼法哲学”的性质,笔者认为,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诉讼法哲学” 不是哲学,它是诉讼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它既不属于哲学的研究范畴,也不属于诉讼法学与哲学的边缘学科[3];
  第二、“诉讼法哲学”的研究范围包括诉讼法学的全部领域和全部内容,研究对象是诉讼法学的一般基本理论;
  第三、“诉讼法哲学”着眼于对诉讼法学的宏观研究、整体探讨与哲学性概括,而不留恋于具体制度的分析(尽管具体制度的分析为“诉讼法哲学”提供了材料来源与研究基础;但“诉讼法哲学”无论如何都不能是一项各种零星研究的大杂烩);
  第四、“诉讼法哲学”着眼于整个诉讼制度的研究,而无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差别,它拒绝过于细致的分科;
  第五、“诉讼法哲学”作为一种整体观与方法论,对诉讼法学的全部研究工作,具有比法哲学而言更为具体的指导作用,这是“诉讼法哲学”的存在根据,也是研究“诉讼法哲学”的价值所在;
  最后、“诉讼法哲学”与法哲学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因此,“诉讼法哲学”的发展应当关注法哲学的研究动向。
  第三、 我国“诉讼法哲学”的基本范畴有哪些?
  在哲学中,范畴是主体的思维掌握客观世界普遍的或本质的联系的关节点或支撑点。如果“没有范畴,人们就不可能掌握客观世界的普遍或本质联系,也就不可能建立起任何科学理论体系”;范畴具有“奠基的功能”和“凝聚的功能”。[4]相应地,“诉讼法哲学”的范畴,则是构建整个“诉讼法哲学”大厦的基石与起点,对此要进行“遴选”,即按照一定的标准将某些诉讼法概念选拔,并列入诉讼法哲学的范畴体系。
  笔者认为,“诉讼法哲学”是一个大的“系统”,或是一个大的体系,它是由一系列的“子系统”或“基本范畴”所构成。这些“基本范畴”包括(但不完全限于):
  a) 程序法的人性基础,也就是以“人”为基点看程序。由于一切程序的设置归根结底皆为人,所以从“人”的角度看程序,探讨程序法的人性基础,具有重大意义。
  b) 程序法的人文关怀。正当程序、实体真实的矛盾与冲突,是程序法的难解之题。在强化程序法治的今天,研究程序法的人权保障功能,是一个有益的探索。
  c) “程序正义论”。程序与实体的关系,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程序除具有服务于实体的“工具性”价值外,还具有独立的“内在价值”——程序正义。
  d) “程序价值论”。公平与效率是现代程序法的两大价值目标,在确保程序公正的前提下,应当注重程序的经济分析,提高程序设置与运行的效率,实现程序价值的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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