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基本范畴”的相互关系,可以列表显示如下:
“程序法的人性基础” “程序正义论”
背离
“人”-“程序” “程序异化”
“程序法的人文关怀” “程序价值论”
“诉讼法律关系论” “诉讼主体论”
“诉讼客体论”
“诉讼行为论”
“程序目的论” “诉讼职能论”
“诉讼构造论” “诉讼结构论”
“诉讼模式论”
“诉权论”
“诉、诉权论” “诉讼标的论”
诉讼研究 “既判力论”
的多元视角
“诉讼文化论” “诉讼效率论” “诉讼社会学” “诉讼制度史” “诉讼思想史”
第四、 研究“诉讼法哲学”的意义何在?
“诉讼法哲学”作为诉讼法学的基础理论学科,这一学说的提出,对于促进诉讼法学的深入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首先、“诉讼法哲学”的提出与成功构建,有助于诉讼法学形成自己的“专业槽”,拥有自己的理论话语;
其次、这一观点有助于诉讼法学理论的更新,摆脱传统的“注释法学”的藩篱,形成自己的独立理论体系,构建真正的诉讼理论法学;
再次、这一观点还有助于促进程序对人的关怀,对人权的保障,无论是“程序的人性基础”、“程序的人文关怀”,还是“诉讼主体理论”,无不体现了这点;
最后、“诉讼法哲学”的提出与完善,同时意味着一种方法论上的更新,它是对传统的诉讼法学研究方法的突破,标志着我国的诉讼法学正在走向理性与成熟。
以上权作对我国“诉讼法哲学”的初步探索。
实际上,“诉讼法哲学”作为一个庞大的精深体系,有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绝非本文三言两语所能罄其所有;面对这么一个极其诱人而又极富挑战性的课题,笔者深感困难的巨大与压力的沉重。然而,正因困难的艰巨与障碍的重重,方显其研究价值的存在。笔者不敢妄言这一观点的提出会有多大的意义,但仅愿为繁荣我国的诉讼法学奉上自己的绵薄之力。
【注释】 参见:陈兴良《
刑法哲学》“题记”语,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8月第1次修订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