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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哲学”:一个崭新的领域

  这些“基本范畴”的相互关系,可以列表显示如下:
  
  
  
  “程序法的人性基础”    “程序正义论”
            背离
  “人”-“程序”     “程序异化”
  “程序法的人文关怀”    “程序价值论”
  “诉讼法律关系论”  “诉讼主体论”
      “诉讼客体论”
      “诉讼行为论”
  “程序目的论”     “诉讼职能论”
       “诉讼构造论”   “诉讼结构论”
          “诉讼模式论”
          “诉权论”
       “诉、诉权论”    “诉讼标的论”
  诉讼研究        “既判力论”
  的多元视角    
  “诉讼文化论” “诉讼效率论” “诉讼社会学” “诉讼制度史” “诉讼思想史” 
 
  第四、 研究“诉讼法哲学”的意义何在?
  “诉讼法哲学”作为诉讼法学的基础理论学科,这一学说的提出,对于促进诉讼法学的深入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首先、“诉讼法哲学”的提出与成功构建,有助于诉讼法学形成自己的“专业槽”,拥有自己的理论话语;
  其次、这一观点有助于诉讼法学理论的更新,摆脱传统的“注释法学”的藩篱,形成自己的独立理论体系,构建真正的诉讼理论法学;
  再次、这一观点还有助于促进程序对人的关怀,对人权的保障,无论是“程序的人性基础”、“程序的人文关怀”,还是“诉讼主体理论”,无不体现了这点;
  最后、“诉讼法哲学”的提出与完善,同时意味着一种方法论上的更新,它是对传统的诉讼法学研究方法的突破,标志着我国的诉讼法学正在走向理性与成熟。
  以上权作对我国“诉讼法哲学”的初步探索。
  实际上,“诉讼法哲学”作为一个庞大的精深体系,有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绝非本文三言两语所能罄其所有;面对这么一个极其诱人而又极富挑战性的课题,笔者深感困难的巨大与压力的沉重。然而,正因困难的艰巨与障碍的重重,方显其研究价值的存在。笔者不敢妄言这一观点的提出会有多大的意义,但仅愿为繁荣我国的诉讼法学奉上自己的绵薄之力。
  
【注释】  参见:陈兴良《刑法哲学》“题记”语,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8月第1次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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