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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哲学”:一个崭新的领域

“诉讼法哲学”:一个崭新的领域


房保国


【关键词】诉讼法哲学 体系构建
【全文】
  应当重视我国“诉讼法哲学”的构建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房保国
  [内容提要]本文认为,“诉讼法哲学”是对诉讼法所蕴涵的法理提升到哲学高度进行研究的一门学科;诉讼法学如欲无愧于这个时代的重托与厚望,必须提高自身的理论层次,引入哲学思维; “诉讼法哲学”的性质在于它是诉讼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它是由一系列基本范畴所构成的完整体系;构建我国的“诉讼法哲学“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  诉讼法哲学  基本范畴  重大意义
  长期以来,由于受“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我国的诉讼法一直附庸于实体法,诉讼法学未能得到人们足够的重视,更未有过充足的发展。即使在强调“依法治国”的今天,诉讼法学的勃兴仍是遥远的事情;尽管“程序正义”已为部分学者所认识,但对程序法的基础理论研究匮乏。诉讼法的出路何在?这是我们不得不思考的问题。振兴与重估我国的诉讼法学,应是当代学人责无旁贷的重任。
  笔者认为,我国诉讼法学的振兴与重估,既是一项系统建设的工程,又是一项宏伟的事业。而“诉讼法哲学”的提出与构建,则是这场伟大的“诉讼法学革命”的基点与突破口。因为“我们的时代是一个反思的时代,崇尚思辩应该成为这个时代的特征。”诉讼法学如欲无愧于这个时代的重托与厚望,必须提高自身的理论层次,引入哲学思维,使诉讼法的理论思辩成为时代本质的思维,与时代变革的脉搏跳动合拍。[1]
  第一、 什么是“诉讼法哲学”?
  应当说,在民法学中有“民法哲学”,在刑法学中有“刑法哲学”,那么在诉讼法学中有无独立的哲学呢?笔者认为,答案应当是肯定的。也就是说,诉讼法学应该有它独立的哲学基础;诉讼法学应该成为一门超越简单法条注释之上的理论法学。然而,对于“诉讼法哲学”这一论域,以往学者们关注甚少或者无人问津,以致这一论题至今仍成为诉讼法学界研究中的空白与盲区。
  笔者认为,对“诉讼法哲学”的界定,不能简单的套用哲学上的概念,它应具有独立的内涵。简单的说,“诉讼法哲学”,又可称为诉讼法法理学,是对诉讼法所蕴涵的法理提升到哲学高度进行研究的一门学科;具体说来,它是对程序正义、程序目的、程序价值、程序异化等一系列诉讼法基础理论性问题进行研究的总称[2]。它不仅对一些实然的具体制度进行解说、回答现实中的问题,而且也对应然的程序与诉讼理念进行阐述,析明“现代程序法的精神”。因此,从总体看来,“诉讼法哲学”应是一门纯粹的理论法学,它是诉讼法学的哲学性思维与最高抽象,是哲学、法哲学、法理学等方法在诉讼法学领域中的具体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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