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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若干法律争议问题研究

  2、免责协议系保险合同订立之后保险人赔付保险金之前达成。
  为更好地说明这个问题,让我们先看一实例:1998年5月,某居民张某楼上住户李某因忘了关水龙头,自来水外溢,殃及张某家。由于发水时间是上班时间,未得到及时控制,造成张家财产受损较为严重,地板、室内装修、家用电器等维修、清理费用及各项损失将近万元,经双方协商同意,李某一次性赔偿张某5000元了结此事,并立下书面协议。事后,张某的妻子在单位与他人闲谈时说起此事,单位财务人员说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原来,张妻单位为每位职工投保了家庭财产险。张妻回家后与张某商量,决定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由于现场已被破坏,给定损工作造成很大困难。最后,根据实际损失情况,决定赔付8000元结案。由于损失是由第三者造成的,保险公司在赔付的同时,要求张某签署权益转让书,准备向责任人追偿损失。张某签字后,保险公司找到李某,向其行使代位求偿权,李某认为自己已赔偿张某5000元,并已立下协议,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于是,一场纠纷拉开帷幕。
  张某声称自己的损失超过一万元,保险公司的赔款不足以弥补自己的损失,保险公司赔付的8000元保险金和李某赔偿的5000元赔款自己均应得到。
  李某认为自己在造成张某损失后,已经过协商赔偿张某5000元,并已立下协议,保险公司不应向其追偿。
  保险公司认为张某与李某私下订立的免责协议不能对抗保险合同,保险人按保险合同赔付保险金之后,对由第三人造成的损失行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是法律所赋予的合法权利,因此李某必须偿付保险公司支出的8000元赔偿金。[4]
  法院对此案有三种迥异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请求权可由其任意处分,抛弃或减轻对方责任乃被保险人的意思自治,保险人无干。第二种观点认为,被保险人在保险人支付全部保险赔偿金前放弃或减轻对第三人的请求权,这显然侵害了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但由于本案被保险人张某与侵害责任人李某乃邻里关系,免责协议乃双方善意达成,不能视为有意侵害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第三种观点则认为,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不得擅自减免第三人的赔偿责任,这是一项法定义务,不因被保险人的善意与否而有所改变,故只要未经保险人许可,被保险人擅自抛弃或减免责任第三人的赔偿责任,即为侵犯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保险人得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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