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步,在第一步改革实施一段时间后,根据实践情况,再对司法体制作进一步改革:一是,改革法院人事和财政管理,将现行的四级法院分别由四级管理改为由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管理。即由中央负责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的人事和财政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的人事和财政管理。在此基础上,逐步调整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的设置,使之逐渐与行政区划相脱离,按照便民和精简原则划分司法区,按司法区设立法院。二是,法院设置改革后,对案件的管辖再作进一步的相应调整。从实践看,最容易受地方干预的案件,主要是民事和行政案件。民事案件可以根据原被告是否同一地区,确定共同的法院管辖。比如,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一般民事案件,都由中级法院受理,这样二审就可以上诉到由中央管理的高级法院;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较大民事案件,一审即由高级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由于被告是行政机关,为了免受行政机关的干预,基层法院应限于受理以乡镇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其他一律由中级以上法院受理。
五、司法改革的步骤:激进?渐进?
当前,经济全球化,政治民主化,治国法治化,已经把中国司法逼到一个非改不可的角落。但怎么改?学界实际上存在着两种主张:一种主张革命,搞休克疗法,一步到位;一种主张渐进的改良,搞保守疗法,一步一个脚印地逐步往前走。从传统上讲,我国似乎更倾向于革命,武装革命,文化革命,一次一次地革命,可是革命后新建立起来的制度,还是那个制度。为什么?因为人还是那班人,思想还是那些思想,行为方式还是那种行为方式,只是把“旧符”换成了“新桃”而已。因此,以其一次次革命后的失望,不如持之以恒地进行渐进的改良。
司法乃至法治,归根结底是一种传统和习惯,制度很重要,但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人们对司法、法治的信仰、崇敬。英国司法制度本身并不很独立,上议院议长既是内阁司法大臣,又是首席大法官,一身三任,但司法仍然比较公正,有很高的权威。英国基层法院治安法官都是非专业的普通老百姓,由书记官负责提供法律咨询,但治安法官审判的案件仍然比较公正。所以,形成崇尚法治、尊重司法的传统和习惯,比建立一个所谓合理的司法制度更重要。而这个过程是逐渐的,不是靠搞一场运动就可以完成的。中国有句古话:“欲速则不达”。为什么?因为太快了,可能会闯上红灯,结果被警察扣住,被处罚不说,速度也无从谈起。中国又有句古话:“心急吃不了热豆腐”,因为吃太急了会烫舌头,还得吐出来。但不急不是不吃,目标还是要吃下这块豆腐,不能等到快饿死了才吃,那时再吃就会消化不良,最后还得死。所以要吃下豆腐,但不能太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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