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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司法改革

  二、司法改革的资源:移植?本土?
  司法改革从何处获取资源?目前国内大致有两种主张:一种主张从别国移植,一种主张从本土发掘有用资源。如果把司法制度比作一个孩子,移植就好比收养,从本土发掘好比自己生育。收养的好处是比较省事,缺点是感情可能不如亲生的融洽,甚至水土不服。所以,老百姓即使收养孩子,也比较乐意收养一两岁的小孩,不愿意收养成年人。一两岁小孩可塑性、适应性比较强,抱回家来由自己喂养,一天天看着长大,感情会比较融洽。
  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如果不想被开除球籍,就不应该拒绝学习、借鉴、移植别国的有益做法,避免少走弯路,加快发展步伐。但问题是移植什么?如果完全照搬,就象收养一个成年人一样,可能会水土不服,老百姓也不习惯,缺乏亲和感。比如,现代西方司法制度是以三权分立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但我国却不实行三权分立,如果照搬,必然与整个政治制度不相容;又如,西方司法制度要求法官远离社会,远离百姓,高高在上,不食人间烟火,但走群众路线,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优良传统,我们不可能丢掉这个传统,如果法官非要远离社会、远离百姓,不跟百姓乘同一辆车,不跟进同一个餐馆,不与百姓打成为一片,不仅做不到,也难以得到社会的认同和支持,无疑是自绝于人民 。因此,借鉴、移植主要应当是别国关于司法独立、司法公正的精神,司法推理的方法,这些是司法制度的“小孩”,可以抱回来自己喂养,让他喝中国的水,吃中国的饭,慢慢长成中国人。而本土资源则是养育新制度的土壤,在移植外来司法资源的时候,不仅不应当抛弃本土资源,而且必须下大力气发掘一切可用的本土资源,使之产生创造性转化,成为新制度的有机肥。比如,追求法理情统一的传统、注重调解的传统等等,都是司法改革的可用资源,不应当简单地抛弃,而应当经过创造性转化,使之更加符合现代法治要求。
  三、司法改革的思路:剧场化?广场化?
  司法改革向何处改?目前学界有一种比较明显的倾向,似乎司法应当告别广场,走进剧场。诚然,司法不应当搞群众运动,过去那种批斗、游街示众等做法,与现代法治文明是背道而驰的,是严重侵犯公民权利的。但简单地否定司法的民主化、大众化,把司法变成只有少数人能够欣赏的“阳春白雪”,显然不适合我国实际。
  如果我们把司法过程比作一场演出,法庭好比演出场所,法官好比演员。我们在决定一场演出在哪里举行、演员如何穿戴打扮,关键要看演的是什么戏,绝不应当简单化,千篇一律。假如,要演出的是一场意大利歌剧,需要选择比较高级的演出场所,演员要精心打扮,观众也要穿戴整齐。但如果是一场大众化的民间戏曲,对场所要求不高,随便搭个草台就可以演出,观众也可以随便穿戴。司法活动是一场什么演出呢?如果是歌剧、芭蕾舞,就应当建造一个高级剧院,但票价会很高,多数中国百姓可能观看不起,而且太高雅了,多数中国百姓可能也欣赏不了。但如果太大众化,变成一场马戏,虽然可以随便找个地方演,票价也会比较低,多数百姓都能消费得起,但不够庄严,可能得不到社会应有的尊重,从而失却权威。所以笔者以为,中国的司法活动应当是一场京剧,雅俗共赏,上至文人墨士,下至平头百姓,都能欣赏。既可登高雅之堂,又可以搭个草台就演。演员既可浓妆艳抹,又可布衣素装。
  总之,我国的司法改革,应当根据各种不同情况,灵活多样,不应一刀切,一个模式。可是,现在有些改革,比如法庭的布置、法官的服装等,上下一样,没有区别,可能不太切合基层实际,有脱离群众之嫌。马锡五审判方式不能完全套用于各种审判活动,但也不应简单否定。比如,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所处理的案件大多是老百姓的一般民事纠纷,没有特别高深的法律问题,可以平民化、广场化一些,以减低司法成本,让百姓更易接受。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所审理的案件法律专业性较强,则可以正规化、剧场化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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