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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司法改革

  司法的优势是对如何进行司法改革有比较清晰的思路,对落实和推进司法独立等项改革,具有很强的内在动力,但也有两个方面的局限:一是制度创新能力和可支配的资源十分有限。司法制度作为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是由一个国家的国体、政体决定的,自己的命运难以完全掌握在自己手里。二是司法与司法改革存在着非常紧密的利益关系,存在角色冲突。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是人的本性,在利益趋动下,司法自身对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改革比较热情,反之则缺乏热情,甚至抵制,致使司法改革难以深入。
  包括学界在内的广大民众的优势是有进行改革的内在动力和舆论压力,因为民众是司法改革的最终、最大的受益者,也是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的最终、最大的受害者,因此,要求改革的愿望最强烈,可以形成强大的推动司法改革的舆论压力。但局限是民众的改革愿望必须经过整合才能发挥作用,任何单个的声音是形不成力量的,而整合过程往往会产生许多争吵、摩擦,使改革的声音消弥在无休止的争吵之中。
  我国的司法改革需要哪些力量介入,介入到什么程度?取决于需要改革的深度和广度。如果我们把司法制度比作一座桥,是社会通向公正之路必须经过的一座桥。由于这座桥建造时的情况跟现在有很大不同,加上年久失修,现已坑坑洼洼,凹凸不平,有些部件甚至已经生锈、腐烂,有的群众过桥时跌了跤、受了伤,有的踩到腐烂部件掉到河里被淹死,因此急需维修。但维修涉及一系列问题,是大修?还是小修?甚至拆除重建?如果是小修,也许桥的管理部门自己就可以完成,但如果要大修,甚至拆除重建,仅靠管理部门显然是不行的,必须要有外部力量介入。同样,司法制度这座桥如果只是小修小改,司法机关自己就可以完成,比如提高法官素质、改进审判程序、甚至适当扩大司法管辖范围、建立有限的司法审查制度等等,宪法和法律规定有很大的空间,司法机关可以靠自己努力逐步向前推进。但如果需要大修甚至重建,比如涉及司法体制的改革,仅靠司法机关自己是无法完成的,因为宪法、组织法、诉讼法等法律对司法体制已有明确规定,如要改变需要修改宪法或法律,必须由立法机关决定。
  可是,当前的司法改革,主要是司法机关和学界在推动,立法机关没有积极介入,所以改革十分有限,只是在法官培训、判决书制作、法庭布置、法官服饰等方面,进行了一些改革,这些改革虽然也是有益的,但都是技术性的。而有些被称之为改革的举措,其实只是落实了法律规定而已,比如审判公开、发挥合议庭的作用,法律早有规定,但却一直没有落实,现在才开始逐步落实,并不是什么改革。
  但是,我国司法制度需要改革的方面,并不只是技术层面,司法体制、财政拨款制度、法官待遇等,也都需要进行改革。因此,要将司法改革引向深入,必须在这些方面取得突破,这就需要立法、司法、民众三方形成良好的互动。司法机关在法律允许的空间内积极推进改革的同时,应努力取得立法机关的支持和认可,通过立法机关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把司法改革向更深层次推进;而民众特别是学界则应当把各种司法改革要求进行理性的梳理和整合,保持适当的改革压力,并让这种压力反映到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中去,形成改革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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