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应当清楚法律制度和社会道德的辨证关系。有一种较为普遍的观点认为,法律是道德的底线,道德是法律的升华。⑸实际上,历史地看来,法律制度是道德的保障,而道德又是法律思想的良心教化。外在的法律制度和内在的道德意识共同维持着社会秩序。我们知道,人类社会的道德是在不同范围和层次的社会关系中不断发展的,低层次的道德对应低层次和小范围的社会关系。原始社会依靠血缘维系着部落,奴隶社会由君权神授的观念笼络人心,封建王朝的道德信条是三纲五常,资本主义提倡天赋人权和主权在民。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决定了我国需要根据法律制度的特点提出相应的道德主张。毫无疑问,所有这些社会道德是由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水平决定的,外化为当时的法律制度。因此,要使法律制度得到人们的自觉遵守,仅靠被动的、外在的强制是不够的,还必须通过对法律制度的天然合理性即符合社会道德和人类良心进行阐释才能使人民信服,这就是教化,它根源于人们行为的天然动机—趋利避害。一般地,人们约束自己行为的规则或压力有三个层次:最起码的是人性的良知—良心,然后是职业(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最后一关才是法律制度。良心是无意识的、原始的压力,也是最本能的规则,来源于人类社会长期的历史积淀。法律和道德的制度规范是社会和国家迫使个人放弃某些行为的外在压力,通过反复的惩罚最终使人们被迫遵守,惩罚的作用只是造成内心恐惧和物质利益损失,使人认识到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法律思想和道德伦理观念则使人相信法律和道德制度等规则的天然合理性,认识到遵守规则的好处和应然,对违背规则的行为产生内心耻辱,从而将制度内化为个人的良知自觉执行。正如孔子所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⑹
其次,应当准确理解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和社会道德的精髓。邓小平同志“三个有利于”思想是检验我国法律制度和改革实践的标尺,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理论重申了党的思想纲领,是指导新世纪党和国家建设的根本,也是党报进行舆论监督的思想指南。应当认识到,由于我国正处于改革阶段、并逐渐融入全球经济体系,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我国的法律制度和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各种尝试和探索将一直进行。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目前尚没有成功的样本可循,因此,对我国社会各个领域前进中发生的重大变革和出现的新问题,党报只有遵循新时期党的基本理论,坚持用发展、探讨的眼光看问题,屏弃简单、直线型的思维定势,才能实行正确、恰当的舆论监督,避免舆论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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