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法律是普适性的观点相反,后现代法律理论则认为法律是地方性的,“法律与民族志,如同驾船、园艺、政治及作诗一般,都是跟所在地方性知识相关联的工作”,法律“乃是一种地方性的知识,这种地方性不仅指地方、时间、阶级与各种问题而言,而且指情调而言———事情发生经过自有地方特性并与当地人对事物之想象能力相联系”。 进行法律的比较研究发现可能的结果不会是彼此不断接近的法律的统一,而却会是法律进一步趋向于互有区别。所以,后现代法学在法律移植问题上,更强调根据各地风俗的不同而建立不同地区各自的地方法律,而与强制统一采用西方国家的法典模式的主张不同。有人认为,后现代主张法律是地方性知识,体现了文化相对主义立场,它对法律移植表示怀疑,对当代中国的法律移植运动持批判态度。这其实是一种误读,事实上后现代并不反对法律移植,而是反对盲目的、不加选择的、不顾国情的法律移植。他们更强调接受者或借鉴者主体本身的客观需要,认为西方法律文化仅仅具有可参照性,因此对西方法律更多的是法律借鉴,而非移植。如果有人辩解,我们的移植是建立在自身选材的基础上的,那么后现代法学是不反对这样的移植的,但是法律移植这个词本身可能会带来盲目的举动,有可能会导致“外国的好东西,中国人拿来一件糟蹋一件”。总的来看,后现代法学对法律移植持相当保守的态度,它首先注重的是法的历史传统,其次才是承认外部因素包括外来法对本土法的影响力和渗透力,进而推动本土法的发展。
2.反本质主义法学。本质主义的观点是每一种事物都有一个决定该事物的特性,而那事实上就是该事物形而上学的本质。因此,如果这种特性失去了,假设中带有这种特性的事物也就不再是我们认为应当是的那种事物了。在多数现代法学者看来,法的本质是与现象相对应的法的根本属性,是法的构成要素之间相互稳定的内在联系,是法现象后面起决定性的东西。讨论法是否有本质关系到法律实践和法学研究的全局。与此相反,后现代法学者普遍倾向于认为法无本质,法律的本质是虚构的神话。法无本质实际上反映了哲学上的不可知论和怀疑论的倾向。从社会的要求看,不论哪一种法学都应当具有深刻合理地解释法现象和按既定目标引导法治实践的功能。按这种标准历史地衡量,本质主义法学与非本质主义法学是各有优劣的。因此,就中国法学发展本身而言,“承认或不承认法的本质的实在性,真实的意义在于对两种不同的解释法现象和影响社会现实的方式作出一种选择。如果能够充分发挥法学本身应有的学理功能和社会实践功能,承不承认法的本质的实在性并不重要,无须有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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