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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后现代法学研究及其前景

  (二)后现代法学中的若干子话题
 在整个关于后现代法学的讨论中,其实又包含若干个既可独立,又与它有着紧密联系乃至有些重合的话题,如果我们明确了后现代主义实际上是用一种新的话语系统对迄今为止已经文本化了的西方文明理论的一种再审视、再思考、再建构,那么,将这些子话题纳入后现代法学的总话题,便顺理成章地成了一件可以做而且必须要做的事情。这样做,既可以丰富和加深我们对整个后现代主义的理解,从而较完整地展现当代西方后现代法学理论图景,而且,对于当下议论最多的这些法学理论热点之间的相互联系,我们显然也会得到一种全新的认识。虽然各个子话题的观点之间存在着不少矛盾和对立之处,但这些紧密联系的后现代子话题由于具有一套不同于传统法学的思维方式和话语系统,并且包括一些相同或相似的核心观点,有学者归纳为理性的个人作为自治的法律主体并不存在、现代社会的“进步”是虚幻的、法律的普遍性是虚拟的“宏观话语”、法律中立的原则仅仅是一种假设。⑤因而,我们认为这些特征使得后现代法学成为继自然法学、分析实证法学、社会法学三大法学流派之后的又一具有重大影响的法学思潮。并且在后现代法学这个总话题下形成了若干个子话题,它们是法学诠释学、新实用主义法学、批判法学、对话论法学以及女权主义法学等等。
  法学诠释学源于伽达默尔哲学诠释学的影响。伽达默尔认为,传统的法学诠释学之所以脱离整个理解理论,是因为它有一个独断论的目的,即认为法律理解本身是完美无缺的,解释仅仅是适用。事实上,诠释者不可能脱离其身处的传统和当下实际处境而对文本进行理解和诠解,理解和诠解必须在每一个当下、每一个处境重新进行。伽氏强调理解和应用(即实践)的统一性,认为理解在任何时候都包含一种指在过去和现在进行沟通的具体应用。“解释的任务就是使法律具体化于每一种特殊情况(法律制度的具体化产生于法官的判决),这也就是应用的任务”。“法学诠释学成为可能的本质条件是,法律(解释)对于法律共同体的一切成员都具有同样的约束力。”⑥
  新实用主义法学源于以罗蒂为代表的新实用主义,其主要代表人物是波斯纳。波斯纳认为法学并非一个自给自足的演绎体系,而是一种实践理性活动。这种法学“强调科学的优点(思想开放、实实在在的探讨),重视研究的过程而不是研究的结果,偏好活动性而讨厌停滞,不喜欢‘形而上学’———对在任何研究领域里发现的‘客观真理’都表示怀疑,缺乏为其思想行动建立一个充分哲学基础的兴趣,喜好实验,讨厌装腔作势吓唬人”。⑦总之,新实用主义法学强调的是必须从经验、学习和反思中,从生活本身中获得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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