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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环境法中的贸易与环境问题解读

  具体而言,近些年来南北双方在贸易与环境问题上的矛盾与冲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出口产品结构。发展中国家的初级产品出口是以对本国自然资源的掠夺性开发为代价的,而发达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的环境资源,以低于资源价值的市场价格向发展中国家购买。。一方面,资源开采过程中的损失和资源价格以外的价值均由发展中国家承担,另一方面,初级产品加工而成的制成品有高价卖到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从中获取高额利润,结果使发展中国家资源消耗得不到补偿和维护,加剧了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恶化。如,大家都知道日本是一个崇尚木制品的国家,日本国内生产生活又急需大量木材。日本本国的森林覆盖率已超过了70%;为满足国内需求,日本不是积极地利用本国的森林资源,而是大量从东南亚的发展中国家进口,进口额占到国内消费量的90%以上。结果日本的森林覆盖率、面积得以保持现状,而泰国的森林覆盖率由60年代初的65%降到90年代的28%,菲律宾则由1958年的50%锐减至1988年的21%。由于森林面积的急剧减少,导致了两国经常发生山体滑坡、水土流失等严重的自然生态问题。
  2、污染转嫁。由于发展中国家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比较宽松,发达国家的企业为了逃避国内较严的环保法规,将某些污染严重的产业或国内限制或淘汰的技术或产品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不仅加重了发展中国家的环境问题,还使他们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失。
  国际投资法上有一个著名案例——印度博帕尔案——就是因为污染跨国转嫁而引起的。1984年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在印度博帕尔化工厂发生剧毒毒气泄露事件,除了引起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外,当时死亡2000多人,几年后中毒死亡的超过了4000人,此外还造成大量牲畜死亡、庄稼枯萎。造成该事件的根本原因就是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将在美国国内严格限制的农药杀虫剂的生产基地转移到了印度。
  在我国这种污染转嫁的现象也很严重。我国1991年吸引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像皮革、电镀、印染、化工等“污染密集型”的企业分别占企业总数和投资总额的27.6%和34.7%。
  3、发达国家利用环保标准、环保标志和市场准入等条件作为贸易保护的借口,形成一种隐蔽性的“绿色贸易壁垒”,为西方国家的市场罩上一层巨大的保护伞,把发展中国家的许多产品挡在了门外,使其贸易状况进一步恶化。
  以我国为例,1988年欧盟借口防止氟利昂温室效应禁止进口含有氟利昂的冰箱,结果到了1990年,2年之内我国对欧盟出口的冰箱数量锐减了80%。此后,我国政府和企业花了大量的人力财力,才发展出氟利昂的替代产品,重新打入欧洲市场。所以才有我们现在在电视上经常听到看到新飞、海尔关于“绿色无氟冰箱”的广告。还有,1998年欧盟为了保护儿童的身体健康,开始启用新的玩具卫生标准,规定儿童玩具中不得含有聚氯乙烯等成分,而儿童玩具一直是我国对欧盟出口的一个拳头项目。仅这一项规定就将给中国造成约15亿美元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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