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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环境法中的贸易与环境问题解读

  首先,国际环境条约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增大。国际环境条约,又称多边环境条约(MEAs)、国际环境公约,是指为了保护特定环境因子或解决特定环境问题而缔结的多边条约,它是国际环境法的主要渊源之一。目前国际上已签订了150多个多边环境条约,其中有近20个含有贸易条款,旨在通过贸易手段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并对有关动植物和相关产品以及某些危害环境的物质等的贸易作了相应的规范。这些多边环境条约控制成员国贸易行为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在许可证基础上允许出口或进口。如1973年《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规定:如果确认是濒临灭绝的物种的贸易应全面禁止;对于有可能面临灭亡危险的物种,除非这些物种的贸易受到严格控制,应当在科学和管理当局批准承认的出口许可证的基础上准予出口,同时规定进口国只能在出口国政府颁发出口许可证的前提下才允许进口。二是禁止或限制进出口。如1987年《关于保护臭氧层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不仅要求限制或禁止成员国之间破坏臭氧层物质,例如氟利昂,的进出口,还要求在《议定书》生效时立即禁止与非成员国之间该种物质的贸易。《濒危物种贸易公约》也要求成员国对非成员国采用更加严格的贸易限制措施。从环境保护的角度看,上述对有关动植物和相关产品以及某些危害环境的物质等的贸易进行限制的规定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如果从自由贸易的角度去看,这无疑有悖于非歧视原则,构成对来自不同国家的相同产品的差别待遇。也就是说,环境条约对其保护物或控制物实施的贸易限制与国际贸易的自由公平原则产生了矛盾。
  其次,国际和国内环境保护措施成为新的主要贸易壁垒。传统的壁垒形式有许可证、配额、海关检疫等。但近些年来,以环境保护为名义的新型贸易壁垒越来越多。这些新型壁垒被称作“绿色贸易壁垒”。
  绿色贸易壁垒的主要内容有:1、推行“环境标志”制度。环境标志在国外也称“生态标签”、“环境选择”等。它是一种贴在产品上的图形,证明该产品不仅质量符合环境标准,且在生产、使用和处置等过程中也符合规定的环保要求。根据各国的实践,无环境标志产品的进出口将受到数量和价格上的限制。2、“绿色包装制度”。许多国家为了节约能源,减少废弃物,要求产品必须采用使用后易于回收利用或再生、易于自然分解、不污染环境的包装;否则将限制甚至禁止进口。3、环境进出口附加税。进口国为了保护国内环境,对入境的有严重污染或污染难以治理的原材料产品以及大量消耗自然资源和能源的产品、工艺生产设备征收环境附加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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