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委托理财业务的发展方向
放眼西方发达国家证券业的经营现状,我们不难发现,不论是实行分业经营模式的英国,还是实行混业经营模式的德国、日本,资产管理业务都是其最重要的一类证券业务。随着入世日期的日益临近,我们现在不应再停留在对券商委托理财(资产管理)合法与否的争话上,而是应该怎样想方设法促使国内券商的委托理财业务在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上高速,有序发展,以迎接国外券商强有力的挑战。将资产管理业务从券商中分离出来,成立独立的资产管理公司不失为促进我国券商资产管理业务发展的一条有效良径,当然,在具体操作中则应注意,以下方面的规范与监管。
首先,应将资产管理中当事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适时转换为金钱信托关系。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各国信托法》,为上述拟成立的资产管理公司依托信托关系名正言顺地代客理财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同时,因新成立的资产管理公司与券商均为独立的法人,资产管理公司与券商均为独立的法人,资产管理公司经营信托业务并不会导致作为母公司的券商违背《
证券法》第
六条的规定。因此,券商应借《
信托法》2001年10月1日实施之机,成立新的资产管理公司,并使其完全按金钱信托而非委托代理的方式代客理财。此外,资产管理公司在建立以金钱信托关系为基础的代客理财机制过程中,应着力消除原以委托代理关系为基础的资产管理中存在的某些不合规现象。一是要取消资金委托中关于最低或固定回报率的约定,二是不再在契约中作出全权委托代理的规定。
最后,应加强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如对资产管理公司发起人、管理人、托管人的资格和条件及审批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加强对资产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等。
发展、监管两手都要抓
中国入WTO即近,本土券商将来如何与国外金融“大鳄”竞争,已经愈发受到各方关注。著名的国际大鳄“美林(MLIM)”的资产管理业务规模已达到5570亿美元,远远超过美林自身资产的规模。因此,若要打造本土的“国际级券商”,鼓励本土券商发展资产管理业务的思路是可行的。但是,在鼓励发展的同时,监管当局应加强监管。目前在券商委托理财业务中存在争议的问题有二:一是上市公司改变募股资金;二是保底收益承诺。有市场人士指出:上市公司利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本身无可厚非;但是若更改募股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则凸现其募资时的“圈钱”动机,所谓的投资项目不过是装装门面。有股民也戏称某些上市公司是“花钱时凶样,挣钱时熊样”,对于自身主业不兴,只好打起了股市的主意。其危害在于来自股市的钱又流入股市,会造成股市泡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