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绝大多数对券商委托理财业务持否定态度的人反对理由之一便是,券商委托理财业务属于信托业务,而根据《
证券法》第
六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因此,券商委托理财是违背了上述《
证券法》的规定的。笔者以为,在目前的券商理财(资产管理)业务中,作为委托人的客户与作为受托人的券商之间应为委托代理关系而非信托关系。根据即将于2001年10月1日生效的《
信托法》第
二条的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已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由此可见信托存在三个要素即财产权的转移、以受托人自已的名义进行管理或者处分,存在着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主体。但券商的委托理财业务中,财产权并未发生转移,也只存在委托人与受托人两方主体。此外,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长夏斌的一份报告中指出,在委托理财中,委托方将资金打入受托方帐户由受托方以自已名义操作的约占46.2%;委托方自行开户,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操作的占42.3%,其它占11.8%,由此可见,券商委托理财(资产管理)属于委托代理而非信托。
此外,本报记者还注意到了这样一个事实,在综合类券商的营业执照上,均明确地标示了其经营范围包括资产管理业务。而其营业执照是由国家工商部门颁发,其中的经营范围是经上述国家工商部门依法核准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无独有偶,最近出台的《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
十一条也规定,综合类券商可以从事资产管理业务。这就从另一角度佐证了券商资产管理(委托理财)的非违法性。
当然,毋庸否认的是,当前券商委托理财业务中也存在着一些与《
证券法》不相符的地方(如保底条款、全权委托),但这些均为券商在争夺市场时的无奈之举,实非委托理财业务的题中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