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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与法治国家

  和类推,强调法无明文不为罪。它明明白白地告诉老百姓,哪条路可走,哪条路不
  可走;什么时间可以走,什么时间不可以走;走了可走的路,国家不予干涉;走了
  不能走的路,将承担某种确定的后果。某个人如果获罪,那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而
  不是某个官员或国家机关自由擅断而强加于他的;是由于他自己没长眼睛,闯了红
  灯,碰了高压线,而不是因为无法判断而踩上了地雷。
  因此,如果说罪刑不确定原则是陷阱和地雷阵,让老百姓无法判断从而失去行
  动自由的话,那么罪刑法定原则就像红绿灯、高压线,虽然具有严厉的惩罚性,但
  却具有明示性和规范性,使每个人都可以安全地“遇到红灯绕道走”,从而充分保
  障每个人的自由。
  历史上反对罪刑法定的人往往将个人自由与社会公正对立起来,认为罪刑法定
  只能保护个人自由而不能保障社会公正。他们的理论看起来似乎也有些道理,但仔
  细考察就会发现,他们反对罪刑法定,其潜在目的并不是为了社会利益,而是为了一
  己的极端的私利。一方面,他们担心民众会利用从罪刑法定那里获得的自由来争取
  各种社会利益。这正如叔向在给子产的信中所说的那样:“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
  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①另一方面,他们又担心他们自己和他们关系网上
  的人犯罪以后而难以开脱。因此,他们就以社会利益为借口反对罪刑法定。
  其实,罪刑法定与社会利益并无冲突。相反,它同样蕴涵着深厚的社会公正的
  价值。法无明文不为罪,不仅对老百姓适用,对官吏也适用,不仅对张三适用,对
  李四也适用,对社会的每个成员都适用,因而它本身就是社会公正的体现。
  法无明文不为罪,同时也蕴涵着“法有明文必为罪”的社会正义。如果“法有
  明文”而可以“不为罪”的话,那么罪刑法定自然也是空话。因此,罪刑法定理所
  当然地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味着要实行孔子所担心的、并表示坚决反对的“
  贵贱无序”,②要求王子和王犯法与庶民同罪。这样看来, 罪刑法定对于社会
  利益的保护同样要优越于罪刑擅断千百倍。
  任何一个统治集团都需要统治权威,统治权威从哪里来呢?一是靠威慑,二是
  靠信用。所谓“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不是没有道理的。但是,这种不可测的
  威,仅仅能让人惧怕,而不能让人信服,因而是不能持久的。一旦惧怕达到并超过
  一定的限度,威慑也就失去作用了。“民不惧死,奈何以死惧之?”,至此,单靠
  威慑建立起来的统治权威——“慑威”,也就无能为力了。要想巩固统治权威,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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