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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与法治国家

  产阶级专政”、“继续革命”、“政治挂帅”等等左的思想和路线还会以各种不同
  的方式表现出来,干扰甚至冲击正常的法律秩序。
   封建传统和极左路线有时会结成统一战线直接破坏法治,有时它们也会相互
  撕杀,用它们的战火烧毁法治。直接危害罪刑法定原则的生存。
  尽管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依赖于全社会的整体的法治水平,但是,罪刑法定原
  则本身也是一道屏障,它一旦开始被贯彻,就会对法治原则和法治体系起道重要的
  保护作用。如果我们能够守住罪刑法定这块阵地,任何破坏法治的观念、传统、行
  动以至运动,都会知难而退,任何政治迫害都会无功而返。经过多次反复之后,不
  仅罪刑法定本身,而且整个法治系统的所有观念都会在全社会牢牢扎根。
  罪刑法定原则不仅反对给法官太大的自由裁量权,更反对罪刑行政化,要求依
  法行政。所谓罪刑行政化,就是用行政手段逃避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约束,以行政
  处分的名义实行刑事处分。比如,有些国家实行的保安处分,名义上是一种行政处
  分,但实际上比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更加严厉。还有一些国家实行一种所谓“精神
  病”强制治疗法,专门对付那些不好判刑的政治上的棘手人物。这些都是罪刑行政
  化的表现。在这些国家里,刑法再完备,罪和刑规定得再具体,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规定得再适度,也完全是白费,也没有严格的真正的罪刑法定。因此,罪刑法定制
  度的推行,必然大大促进依法行政的历史进程。
  在我国,最突出的是劳动教养问题还没有完全纳入法治轨道,没有严格的实施
  程序和监督程序。这也给罪刑法定的实施增添了难度。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
  议在修改刑事诉讼法的时候,对收容审查已经有了一个明确的说法。预计在九届人
  大任职期间的五年内,对劳动教养也会有一个明确的说法。但毕竟还有待时日。近
  期内,期望有关行政机关本着罪刑法定的精神,能对劳动教养有所节制和改革。如
  果当事人依然是“宁愿劳改不愿劳教”的话,就说明罪刑法定还没有落到实处。
  除了罪刑行政化以外,还有一种制度也是和罪刑法定格格不入的,那就是行刑
  附加制度。所谓行刑附加,就是刑罚的执行机关将判决书上没有的刑罚附加到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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