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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与法治国家

  人身上。比如,在古代监所里面,有些监管人员对新到的犯人要打一百杀威棒。这
  就是典型的行刑附加。古代刑法里面只有杖刑的规定,而没有棒刑的规定,更没有
  杀威棒的规定,然而古代的法律和最高统治者却默认杀威棒的存在,因此,笔者认
  为这就是刑罚制度以外的行刑附加制度。在当代国家,不能说行刑附加制度就已经
  绝迹了。有些国家对犯人一律剃光头,有些国家罚犯人做苦力,这也都是行刑附加
  制度的表现。既然当代刑法已经废除了城旦舂一类的劳役刑和髡刑一类的羞辱刑,
  既然当代法院不再判处劳役刑和羞辱刑,监狱里罚苦役和剃光头不是违反罪刑法定
  又是什么呢?
  罪刑法定原则除了反对国家机关搞罪刑行政化和行刑附加以外,更反对社会组
  织和个人私设公堂,实施私刑。
  在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过程中,一切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悖的政策、制度、传统
  和习惯,都会得到清理。这对于保障人权、完善宪政、建设法治国家将会发挥极大
  的推动作用。
  三、罪刑法定与法律制度的改革
  (一)罪刑法定与刑法典的完善。
  新刑法虽然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但它的具体条文中仍有许多与这一原则不相
  适应的地方,需要尽快加以完善。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新刑法分则中的一些条款并不严格符合总则的要求,概然性的、模糊性
  的条款依然存在。如,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中有“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
  ……的”规定,这里的“其他方式”的规定明显不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有待于通
  过立法解释和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予以确定。
  其次,有些条款留给法官自由裁量的幅度过大。如奸淫幼女罪三到十年,嫖宿
  幼娼罪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这里的空白可能要通过判例来逐步填补,搞得不好,
  也会影响到罪刑法定的质量。
  第三,罪名不够完备。如一个男人强迫另一个男人和自己搞同性恋,一个成年
  女人猥亵少年或成年男人,都是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但在新刑法中找不到相应的罪名。
  这些应该规定而没有规定的罪名,加上应该预见而没有预见到的罪名,如果数量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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