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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与法治国家

  也不难想象,在虽有刑法,但法官具有很大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和擅断权的情况下,
  他们办案是多么地困难。所谓擅断,只是不受法律的约束罢了,并不是也不可能是
  不受任何别的约束。首先,法官要受到自己良心和同情心的约束,其次,法官要受
  到各种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的约束。良心的约束可以使法官加强责任心,社会关系
  和政治关系的约束可以使法官无法工作。被害人可能是法官的表舅的亲外甥,被告
  人可能正是法官小老婆的表妹的小姑子的未婚夫。在这种情况下,法官的擅断权越
  大办事效率就越低。然而,两边都需要法官照顾的难题绝不是个别的现象。苏北有
  俗语说:“淮宝县,地盘小,不是亲,就是表”。其实,这种“不是亲就是表”的
  描述对于世界上的任何一个县都适用。更有甚者,一个不起眼的小人物,他的背后
  却可能有显赫的关系。可怜兮兮的武大郎,他的弟弟偏偏是威震江湖的打虎英雄;
  织席卖履的刘玄德,偏偏是皇帝的叔叔。因此,那些有擅断权的法官们即使在审理
  小人物的案件时也不敢丝毫地掉以轻心。如果当事人是大人物,法官就更难了。《
  红楼梦》第十五回里面有这样一个案例,张财主一女许两家,一方是现任长安府府
  太爷的小舅子李衙内,另一方是原任长安守备家的公子。三方打起了官司,法官无
  能为力,只得由王熙凤女士出招了断。为什么会如此呢?因为法官有太大的法定的
  自由擅断的权力,他可以判张财主败坏风化罪,也可以判李衙内仗势欺人罪,也可
  以判守备一家诬陷大臣罪。然而,法官谁也不敢得罪,谁也不能得罪,只好靠边,
  让不相干的王熙凤来了断。因此,没有罪刑法定,也就没有法官的自由,也就没有
  司法工作的效率可谈。因此,在法官们的潜意识里,自然也有对罪刑法定的渴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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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左传·昭公六年》。
  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在高度专制的中国封建社会会有比较发达的成文的刑罪法
  律制度和一定程度上的罪刑法定。
  恩格斯说:“任何民族当它还在压迫别的民族时,不能成为自由的民族。因此,
  不把波兰从德国人的压迫下解放出来,德国就不可能获得解放”。①根据同样
  的道理,我们也可以说:压迫别的阶级的阶级,自己也是不自由的;压迫别的阶层
  的阶层,自己也是不自由的。因此,法官如果不能将当事人从罪刑擅断的淫威中解
  放出来,他们自己也就不能获得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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