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中规定的刑讯方式是笞杖,不允许用“杖以外他法拷掠”。但实际上,唐朝的一些官吏审案所用的刑讯手段往往不仅很多,而且很残酷。据《唐书·酷吏传》记载,武则天时期,“凶人告讦,遂以为常,泥耳笼首,枷楔兼暴,拉胁签爪,悬发熏目,号曰‘狱持’,昼禁食,夜禁寐,敲扑撼摇,使不得瞑,号曰‘宿囚’。”酷吏们审案,刑讯手段五花八门。索元礼、周兴、来俊臣、王弘义等竟为残酷惨毒的刑讯方法,“或以椽关手足转之,谓之凤凰晒翅;或以物绊其腰,引枷向前,谓之驴驹拔橛;或使跪捧枷,累甓其上,谓之仙人献果;或使立高木之上,引枷尾向后,谓之玉女登梯;或倒悬,石缒其首;或以醋灌鼻;或以铁圈毂其首而加楔,至有脑裂而髓出者。”[1] 唐代前后,各朝代都实行刑讯,刑讯手段也都是多种多样的。据沈家本考证:考囚之法始盛于秦,“汉承秦敝,考囚之法盖亦甚酷”,梁朝在掠、榜、考的基础上增设“测罚”, 北齐则发明了“夹指压踝”;宋承唐法,一度严格禁限刑狱之弊,但官吏“擅置狱具,非法残民,或断薪为杖,掊击手足,名曰‘掉柴’;或木索并施,夹两脰,名曰‘夹帮’;或缠绳于首,加以木楔,名曰‘脑箍’;或反缚跪地,短竖坚木,交辫两股,令狱卒跳跃于上,谓之‘超棍’,痛深骨髓,几于殒命”;辽代“拷讯之具有粗、细杖及鞭、烙法”。[2] 元朝法律规定对蒙古人不施行刑讯,但对于其他民族人尤其是针对汉人,则是滥施刑讯。明朝厂卫审案,刑讯工具有械、镣、棍、桚、夹棍等,地方恶吏更有挺棍、脑箍、竹签、咀掌、背花、烙铁、灌鼻、钉指、一封书、鼠弹筝、拦马棍、燕儿飞、带根板、水缸杖、生树棍、磨骨钉、寸寸紧等刑讯手段。清朝的审讯制度继承唐宋,刑讯继续施行,直到20世纪初的晚清修律,刑事诉讼制度上才注意吸收西方近现代的一些法制成果。但即便进入民国以后,刑讯依然盛行。尤其是国民党中统、军统审理各类“党国要案”,更是滥施刑讯,酷刑逼供。
需要指出的是,刑讯逼供并不仅仅是中国古代诉讼制度中的传统。欧美国家的历史上同样长期实行刑讯。古罗马修词学书的引语说:“严刑之究下,能忍痛者不吐实,而不能忍痛者吐不实。”西方16世纪著名学者蒙田则认为:“刑讯不足考察真实,只可测验堪忍。” ①这都可以说明,古代欧洲与古代中国一样,诉讼审案的过程中,也充斥着严刑逼供和屈打成招。尤其是在针对各类异教徒的宗教法庭上,西方人的刑讯逼供尤为惨酷。②20世纪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德国盖世太保法庭审讯中的用刑之残酷则可称为刑讯逼供之登峰造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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