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3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起了第一宗对利用互联网传递内幕信息的反欺诈诉讼。内幕消息的来源是一位兼职的字处理员。他从1997年3月至2000年先后为华尔街的二家大投资银行提供字处理服务,从而有机会接触到尚未公开的涉及公司合并等公司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从1997年至2000年1月,被告在得到内幕消息后就一直通过AOL上的私人聊天室和即时传呼服务系统传递内幕消息。利用其内幕消息进行非法交易的有19人。共获取非法所得逾八百万美元。
目前在中国还没有利用互联网进行证券犯罪遭到起诉的案件。但这并不代表此类案件不会发生或不存在。利用互联网犯罪的案件在其他领域已经发生。因此美国的互联网证券犯罪应当为中国证监会敲响警钟。对于在线交易的监管决非发布一个《
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那么简单,还有大量的具体工作需要去做。规范网上证券交易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互联网在被用做犯罪工具的同时,也是追踪和逮捕罪犯的工具。1999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建立了一支由律师、会计师和电脑分析员所组成的、专向打击网上证券犯罪的队伍。同时,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与FBI合作搞了一个叫做"Operation InvestNet"(可译为“操作投资网络”)的项目,专门用于在全国范围内寻找发生在互联网上的证券欺诈行为。任何事物都有它的两面性。我们在享受科技进步的成果时,不应该忘记趋利避害,未雨绸缪。对于利用互联网进行证券犯罪活动的打击应当成为今后证监会网上证券交易监管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二)国际监管合作
1、国际监管合作的必要性
(1)互联网在金融领域的广泛应用促进了全球金融市场的一体化。
互联网的最大特点就是它是一个全球性的网络。互联网广泛应用于证券金融领域的直接后果就是全球金融证券市场一体化。美国纳斯达克正在着手建立依托互联网的24小时全球交易系统。目前美国纳斯达克已经在欧洲建立了欧洲纳斯达克交易系统;1999年和日本软银公司合作建立了日本纳斯达克交易系统;2000年与香港联交所初步达成协议,可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交易某些在纳斯达克上市的股票。2000年6月纽约证券交易所与包括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澳大利亚股票交易所、东京证券交易所在内亚太、欧洲及美洲的9家证券交易所举行会谈,商讨建立全球证券市场(Global Equity Market,简称GEM)。2000年伦敦证券交易所与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合并,以伦敦证券交易所为主,利用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的电子交易系统,建立国际证券交易所(International Exchanges,简称ix)。目前,ix 只允许英国和德国的证券上市,计划未来允许外国证券上市。至于监管,就由英国和德国分担监管责任。在 ix 上市的蓝筹股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交易,由伦敦证券交易所监管;在 ix 上市的成长类股票或科技股在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交易,有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负责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