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证券交易的含义、模式及其监管
黄昆
【关键词】网上证券交易、互联网、网上证券委托、证券监管
【全文】
网上证券交易法律问题系列研讨(一)
网上证券交易的含义、模式及其监管
一、广义的网上证券交易及其所包含的模式
网上证券交易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网上证券交易是指投资者通过互联网来得到证券的即时报价,分析市场行情,并利用互联网下单到实物证券交易所或网上虚拟交易所,实现实时交易的买卖过程。广义上的网上证券交易包含四种模式。分别是:
1、 互联网电子公告牌交易系统(internet-based bulleting boards)。
该系统属于被动的证券交易系统。通常由发行证券的公司设立,交易系统就位于该公司设立在互联网上的主页(home page)。设立此类交易系统的目的是增强公司所发行的有价证券(包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流动性。交易过程如下:首先已经决定要购买或售出该公司证券的投资者把一组包括其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及期望能够交易的证券种类、数量和价格等内容的信息发送到该公司的主页上。其他人在访问该公司主页时,就会看到该公告。如果对此感兴趣,就会与发布此则公告的人联络(通常是通过互联网)。然后双方就会就交易数量、价格直接进行协商。意见达成一致后,双方签订合同。在履行合同时,为确保交易安全,双方则分别将约定交易的有价证券和交易所付之价金交给一个事先约定好的中介机构(例如银行或提存机构)提存。经该中介机构确认双方所提交的有价证券及价金与合同约定相符后,由中介机构代替双方履行交付义务,至此一次交易才告完成。
这一交易系统的特点在于:1、在交易系统上进行交易的有价证券仅限于设立该系统的公司所发行的有价证券;2、系统本身并不参与交易过程,系统用户也无须交付任何费用;3、系统设立人可为发行有价证券的任何公司,这对于增强非上市公司股票债券的流动性大有裨益;4、参与该系统的多为个人投资者;系统虽然取消了中间人撮合交易,降低了交易成本,但无法保证交易的即时性,因为对于交易人来说,公告发出后多久才能得到回应是无法预知的,从而增大了公告发布人的交易风险。
至1997年8月1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已批准了四家由公司建立的网上电子公告牌交易系统。其中运做最成功的当属Real Goods Trading Corporation 电子公告牌交易系统。从1996年7月至1997年3月共完成12宗交易,1900股股票易手,每宗交易额10股至100股不等。
2、 网上交叉交易系统(Internet-based crossing system)
网上交叉交易系统与电子公告牌交易系统有很大不同。首先,它买卖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和纳斯达克上市的证券;其次,交易系统参与撮合交易。投资者通过互联网向该系统所提供的公开指令簿匿名地发出交易指令,该系统在投资者授权范围内取最低竞价和要价的中间价,自动撮合交易,一旦买卖双方在网上配对成功,系统自动执行交割;第三,系统提供者要向交易者收取费用;最后,系统可为投资者提供24小时的服务。因此,网上交叉交易系统更类似于网上虚拟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