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种形式是:在互联网上要约出售未经注册的公司股票。
1999年10月20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发起了首宗针对在互联网竞拍网站eBay上非法要约出售证券的起诉。涉案人数为3人。起诉理由主要是作虚假陈述说某公司即将上市,并要约出售未登记注册的股票;非法要约出售自己所有的无法人资格的公司的股票以及非法要约出售不得公开买卖的股票。
第三种形式是:以派发所谓“免费股票”的形式诱骗投资者。
1999年7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四位发起人和二家互联网公司进行强制执行,要求立即停止通过其网址在线要约派发所谓的“免费股票”。事实上,在这四宗案件中,投资者要想得到股票就必须和发行人的网站签定合同,披露一些相当有价值的个人资料。免费股票的接受人或者必须接受额外的股份以招揽更多的投资者;或者必须将自己的网址与发行人的网址链接或购买发行人提供的服务。通过上述行为,这些发行人为自己的股票培育出了一个由没有投资经验的个人投资者所组成的一个公开市场,增加自己的业务和提升自己的公开性。而通常情况下这些公司甚至尚未取得法人资格。这些行为严重破坏了证券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原则。
2001年3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又起诉了一家名为Chidwhite的有限公司和它的唯一的股东兼CEOJerry L. Chidester。该公司利用发送电邮和公司网页欺骗了逾6000名美国和外国投资者。其主要诈欺手段是提供所谓的“免费股票信用”(free stock credit),向每位接受“免费股票信用”投资人收取$10的“行政费用”。以此方式共非法集资$96,000。而被告在推销其“免费股票信用”时声称其股票已经通过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批准注册,即将公开发行。事实上全是一派谎言。所谓的Chidwhite 实业公司从未采取任何实质性措施准备公司股票上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也从未批准其股票上市。所谓的Chidwhite实业公司甚至没有办公地点、没有获得任何发明更没有提供过任何的产品和服务。而投资者支付的所谓的“行政费用”也都被 Chidester 用于了个人用途。
针对一再发生的利用互联网,以不可能达到的高回报率,非法兜售虚假股票或未经注册的股票的事件,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醒投资者在知道此类投资消息后应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在线数据库查实,并向所在地区的证券监管者了解出售股票的公司或个人是否有权在投资者所在的地区做生意,是否有欺诈或投诉记录。
(2)利用互联网散布虚假信息,伪造行情,操纵市场。
操纵市场行为,又称操纵市场行情,是指行为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人为地变更或固定证券市场行情,影响证券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引诱或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定,为自己谋取利益的行为。[6] 是各国立法均禁止的证券犯罪行为。我国《
证券法》第
71条对操纵证券市场价格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并在184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网络的发展使原本就很难防范的市场操纵行为更加肆无忌惮。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和匿名性可以使网络使用者轻易地隐藏身份;网络空间的开放性、自由性使得信息传播速度之快传统媒体根本望尘莫及,而这一切都可以被用来散布虚假信息,影响个股行情甚至大市走向,从而操纵市场从中牟利。在此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市场操纵行为往往是与散布虚假消息结合在一起的。我国《
证券法》第
72条对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作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第
188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