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科学史学家托马斯·库恩认为:“在常规情况下,科学发展处于一定理论形态支配下的常规科学阶段,而在历史条件和科学家集团的社会心理状态急剧变化的时候,旧的理论形态陷入危机,科学的发展就进入了从一个形态到另一形态的革命时期,最后建立起新的理论形态的常规科学”[18]。由于近代中国的动荡不安与西方社会科学理论的传入,使得中国的法律史学也呈现出了一种如托马斯·库恩所言的急剧变化的发展态势;瞿书也正是在这种传统法史学走到末路新的法史学逐步建立的过程中应运而生的。在严复、梁启超、沈家本、蔡元培、吴文藻等人的努力下,一系列新型社会学科如新史学、法学、文化人类学等开始在中国建立;在此基础上,法律史学和社会学也都取得了长足进展:
(1)在法律史学方面,从梁启超阐述自己新史观始,到沈家本开始有意识的运用西方近代法学理论和中西法律比较的方法完成传统法律史学向现代法律史学转变的初步工作,到程树德、杨鸿烈、陈顾远等学者的不懈努力,至上世纪三十年代末,才基本完成了现代法律史学的奠基工作[19],但传统法律史学的影响依然存在;
(2)在社会学方面,以瞿老当年就学的燕京大学为例,当时已开设有社会学概论、社会学概论、社会学原理、人口学、农村社会学、统计学、家族社会学、西方社会思想史、中国社会史等课程[20]。可以说已初具社会学的基本学科框架,其学术实力在整个学界也是屈指可数的,社会学一时也成“显学”之一,再加上马克思主义和达尔文进化论在中国的传播,许多学者特别是年轻一代对中国所特有的民情基础和生活方式表现出了极大的兴趣,并开始尝试运用西方的研究范式来解释中国的现实生活。
而正是由于现代法律史学的建立与社会学在中国的发展壮大,才使得瞿老运用社会学的范式来研究中国法律史成为可能,拿瞿老的学术经历来说:先是在燕京大学接受了四年严格的社会学基本学术素养的训练并在读研时师从吴文藻和杨开道研习中国社会史;后又在抗战期间在西南联大教授中国法制史,收集了大量关于中国古代法的文献资料;再加上自身良好的国学素养,《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产生也就水到渠成了。而且,瞿老在此书中所做的学术议范式方面的突破努力,某种意义上也是三十年代社会史讨论的继续,三十年代那批学者的注意从整体上把握中国社会的性质、探求下层阶级的历史、重视经济因素的作用、带着问题研究历史、以古论今、以今证古、不满足于传统的记诵史学与考证史学[21]的学术旨趣,无疑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中得到了更大程度的发挥。虽然三十年代的社会学者甚至是瞿老的法律社会史的研究范式的努力,都由于某种因素的影响几十年来鲜有后继之辈,但他们在中国法律史研究范式上所做的独特贡献,还是值得我们铭记的。
三.《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于当今法律史学界之方法论反思的现实价值。
关于方法论的反思近些年来一直是法学界的焦点话题之一,法律史学界也不例外,不断有学者指出目前法律史学界现行研究范式的弊病并试图突破原有范式而进行了一些新的尝试:如运用新的研究方法,吸纳新的研究材料[22];在法律硕士考试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消对中国法律史的考察之后,这种要求突破的呼声更为强烈。在这个时候重新思考瞿老《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范式价值,有何现实意义呢,让我们把目光从风云变幻的上世纪三、四十年代拉回来,投向当今的法律史学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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