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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例学术史个案的考察—--兼谈《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范式突破及启示

  1.近代中国社会格局剧变对民族文化心理造成的巨大震荡在瞿书中的投影。
  近代中国,所经历的是一个几千年历史上所罕见的风起云涌、动荡不安的时代,随着船坚炮利的殖民者的入侵,也带来了迥异于传统文化的西方价值观念;也正是从这个时候起,一些有识之士开始“睁开眼睛看世界”,有意识的审视和借鉴这些所谓的“泰西之学”,从科学技术到政治制度到伦理观念,于是,新文化运动应运而生。尽管对于这一运动的是非功过几十年来一直争吵不休,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它给整个民族的文化心理造成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冲击—不管是前期的“打倒孔家店”、狠批家族主义,还是后期诸位先贤力倡下的马克思主义的传入;都对此后整个中国的政治、文化走向产生重要影响。而作为生于乱世之秋、饱受动荡之苦(瞿老此书相当一部分是在昆明的防空洞写就,其心境可想而知),渴望以其学术报国的年轻学者,瞿老自然也会多多少少受到这两大思潮的影响,尽管这种影响或许是无意识的,但还是不时见诸笔端:
  (1)瞿老认为,家族和阶级是中国古代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15];在肯定了这种以家族主义为立法宗旨的法律对于整个社会格局的稳定所起的巨大作用的同时,也客观的指出了家族主义在发展了几千年后日益沉重的积弊—对个人权利的忽视,随意、甚至是粗暴的草菅人命…(也只有生于那个特定时期的个体才能深切体会到这种延续了几千年的传统之沉咼的重压,如许章润先生所言,“中国文化的最大缺失在于个人永不被发现和承认”;“彼此关顾的心灵感通有助于营造人伦温情,但个体就不免被打折扣,竟至于被完全抹煞”[16])。同梁治平先生在《寻找自然秩序的和谐》中对待传统法律文化的态度相比,瞿老显然更多的考虑的是家族主义的负功能,更多的持一种批判的态度而不是一种“同情的理解”的态度;这是个人学术风格受当时特定的历史背景,即知识社会学所言的“社会居所”影响使然。我们无法苛求瞿老,而是应该象梁先生对待传统法律文化一样,对包括瞿老在内的老一辈学人报以一种“同情的理解”。
  (2)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是二十世纪上半叶又一件极为重要的文化事件。虽然最后信仰马克思主义并投身于革命大潮的只是一部分知识分子,但在这种席卷全国的大潮的冲击下,许多知识分子特别是年轻一代在其后的学术研究中也开始多多少少的运用一些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去判断、分析中国现实(尽管有的是有意识的运用,有的是无意识的受影响)。《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也不例外:强调阶级观念(书中第三、第四章用了近120页的篇幅来讨论阶级问题),重视经济对政治制度的作用及法律对社会生活、生产关系的反映[17]…无不具有马克思主义的色彩(尽管不是完全意义上的马克思主义观点,且有些术语的运用也与经典的马克思主义论述有所不同)。
  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中,瞿老认为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即是家族主义与阶级,而二十世纪上半叶最重要的两大文化事件恰恰是反封建与马克思主义的传播;这或许不仅仅是偶然,也印证了知识社会学意义上一个学者的思维进路不能不受其特定时空环境下社会背景、历史条件的制约的论断。处于抗战炮火硝烟中的瞿老,当然不会象几十年后的梁治平先生一样可以以一种更为中立的态度去思考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而梁治平先生对中国古代法不断思考,也与文化人类学在战后的飞速发展有关,此是后话。
  2.新旧学术格局的交替给瞿书的范式突破提供了现实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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