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例学术史个案的考察—--兼谈《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范式突破及启示
常安
【全文】
内容简介:本文旨在通过对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的文本结构、智识资源、学术史价值等诸方面的考察,探求其对中国法律史研究的范式突破意义及对当今法学界之方法论反思的启示所在:1。勇于突破旧有研究范式的学术气魄;2。从整体上把握中国传统法律的精神,并强调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相互作用;3。跨学科的思维进路与开放的学术态度。
关键词:《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研究范式 中国古代法 法律史学 家族主义 阶级
引言:从某种意义上讲,瞿同祖先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可谓是一例相当特殊的学术史个案:一方面,瞿先生的此部著作从一出版起就被公推为法律史学界的扛鼎之作,后辈学者但凡言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也每每援引瞿先生相关论述;另一方面,不但瞿书面世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无人再运用类似范式研究中国法律史[1],而且也鲜有人从方法论的角度去对瞿老此书的研究进路进行总结,不能不说是一件憾事[2]。这颇令人费解,也正是笔者的兴趣所在。在本文中,笔者试图从对瞿书的文本分析出发,进而探求其思维进路和写作背景;在阐明瞿书的学术史意义的同时,欲寻求出一些对我国法律史学界方法论探讨有所毗益的启示。
一.一部别具一格的法律史著作—对《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文本分析:
瞿老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几十年来一直被认为是一部异乎于普通法律史著作的奇书;那么这部书究竟奇在何处?奇的程度有多大?欲回答这两个问题,有必要对该书的学术旨趣、研究范式、体例安排、材料运用等诸方面进行文本层次上的分析。
1.独特的学术旨趣:书写中国的《古代法》
大凡风格卓异之作,必从其独特的学术旨趣开始,瞿书也不例外。正如其在该书1947年年版序中所言:“少时读H·×MAINE之ANCIENT LAW及EARLY LAW AND CUSTOM等书,辄叹其渊博精深”[3],“及读MALINOWSKI、HARTLAND诸人类学家之书,益叹西方诸哲为学之精进,因窃不自量,益有撰述中国法律史之意”[4];这固是瞿老的自谦之词,但也清楚的反映出了《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创作思路:瞿老欲效仿H·×MAINE,运用社会学、文化人类学的手段去研究中国古代法,这虽与当时西方社会科学的侵袭与近代中国社会格局的剧变不无关系,(关于这一点,笔者将在下一部分作详细说明,此处不再贅述)却造就了一部堪称中国法制史研究发展中最重要的一个里程碑”[5]的巨著(事实上,就学术价值而言,该书也堪与梅因之《古代法》媲美)。因此,瞿老的学术旨趣,是着眼于把握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与主要特征,而不是纠缠于琐屑的史料与人头罗列;是将从汉到清近两千余年的中国古代法制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而不是去考证那些“琐屑的差异”[6];简而言之,就是欲勾勒出中国古代法的神而不是具体的形(这种写法倒颇似于国画中的写意,与瞿老的社会学智识背景似乎不太符合,但考虑到上世纪初叶那一大批学者学贯中西的大家风范,就不难理解了)。梁治平先生说:“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这个题目实在是够大的”[7],但瞿老却做的举重若轻,透过纷繁的具体史实,揭示出了中国古代法的内在特征:身份本位,伦理本位;几千年的中国古代法,被打上了深深的儒家思想烙印——不但有著名的‘春秋决狱’之说,而且在成文法极为发达的清代,仍然以儒家思想作为立法的基本要旨(事实上也是籍以维持整个帝国的伦理命脉和政治命脉),从书中列举的大量‘子不遵教令父非理殴杀’的案例就可见一斑。在当时的统治者心目中,只有高度伦理化的法律才可以保证超大国家的长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