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立法法与它的历史环境 ──关于立法法研究的一个方法论问题
Legislative Law and its Historical Context ----A Methodology issue about the Study of Legislative Law
周旺生
【摘要】
立法法的有效实施卒赖人们的理解和接纳。然而
立法法出台前后,人们对它的回应,褒贬迥异,驳杂纷纭。这里有人们观察法律的视觉分别,也有
立法法自身原因。而这两者都同
立法法赖以产生和存在的中国现时期社会历史环境有直接且深刻的关联。所有的制度建置,都应当是一定社会历史环境的内在规定性的表述。认知和解读
立法法,应当将
立法法与它所由产生的中国现时期的历史环境衔接起来。中国
立法法的制定,一方面应当适应历史环境的需求,另一方面应当将历史环境所可能给予的局限性减弱到最低限度。在前一方面,
立法法成就显著,它吻合了中国的政府推进型法制建设道路,统一了中国立法的基本制度,总结和固化了二十年间所积聚的诸多成功立法经验,适应了法治国家建设对立法的一些需求,也为消除二十年来所累积的种种立法弊病作出了努力。在后一方面,
立法法却多有瑕疵、缺憾甚至显症,它偏重于经验而疏离了立法理论、忽视了立法创新、拒绝了立法借鉴,偏重于立法权限、程序、监督而忽略了立法者的制度规制;偏重于法律解释而忽略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法的渊源解释,偏重于立法主体的权限规制而全然没有设置立法不尽职守的法律责任,偏重于立法制度建置而严重忽略了立法技术事宜。这些问题的存在固然与
立法法诞生的社会历史环境的局限性有关,但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以减弱这种局限性更是主要原因。消除这些瑕疵、缺憾甚至显症,是完善中国
立法法的必要任务。
【关键词】
立法法 历史环境 历史局限性 立法经验 立法缺憾
【全文】
论
立法法与它的历史环境
──
关于立法法研究的一个方法论问题
周旺生[1]
国人瞩目并寄予莫大期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终于在2000年3月15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至此,历时七年的
立法法起草、制定工作,宣告结束。时隔3个半月,2000年7月1日起,该法正式生效施行。这是中国现时期法的渊源中一部殊为重要的基本法律,是现时期法的体系中一部十分重要的
宪法性法律。这部法律的诞生和实施,标志着中国各种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宪政的、行政的、民商的、经济的、社会的、程序的等各种部门法领域的立法调整,自此有了一个直接的法律根据,意味着中国立法的法治化以至整个国家的法治化,因之有了一个直接的法律准绳。但是,这部法律在实际生活中究竟会取得上中下三种成效中的哪一种成效,它在实现其价值的过程中能否使自身得以逐步完善,却首先不是取决于它的重要地位,而是取决于人们对它的理解和接纳程度,取决于它同自己诞生和存在于其中的社会历史环境的融合程度。为使这部
宪法性法律富有成效地实施并逐步得以完善,很显然,我们有必要解读它与中国现时期历史环境的衔接。
一、历史地看待
立法法
立法法是一部广为人们关注的法律。在
立法法出台之前,许多人对它抱有深切期望,希望它尽快地、尽可能好地产生;也有不少人对它不予认同,期望它不得问世。在
立法法出台之后,当初对其抱有期望的人们中,有许多人怅然若失,而当初就不予认同者更进而对其嗤之以鼻,有的还进而对其施加指斥。一部法律引起众多人士的瞩目,并且人们对它有着差异颇大的态度,这本来不算怪事,在法治环境之下,在今日许多国家,这样的情形随处可见。但人们对同一部法律所怀有的期望和情绪,所抱有的态度, 反差如此鲜明,甚至同一个人在它出台前后对其态度迥然不同,这样的情形则确实少见。中国
立法法就属于这样一种引起少见反差的法律。这种情形及其所由存在的原因,都是耐人寻味的。这是中国现时期社会历史环境所刻下的特殊印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