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立法法萌生于历史环境
一部重要法律的产生,总是由多种多样的原因促成的。历史环境的因素,重要人物的因素,偶发变故的因素,还有其他因素,都可能是促成一部重要法律问世的原因。查士丁尼对罗马法的产生,拿破仑对法国民法典的问世,唐高宗对唐永徽律的修纂,所作的不朽贡献,便足以说明历史人物对立法、对人类制度文明所能发挥的巨大作用。但在所有这些因素中,历史环境的因素,是最根本的因素。
我们需要看到,中国
立法法的出台,是同许多人的努力,特别是同从中央到地方的广大立法工作者尤其是一些关键人物的作用,所密不可分的。但是,当我们从根本上探寻中国
立法法问世因缘的时候,我们不能不首先注意到:
立法法的制定,是实际生活提出的课题,是历史提出的课题,是现时期中国社会历史环境所需求的。认识和解读
立法法,应当将
立法法与它所由产生的中国现时期社会历史环境衔接起来。
从2000年
立法法的产生向前回溯二十年,中国一方面是处于世界已在整体上跨入现代社会的历史大环境之下的一个大国,另一方面又是在许多方面还带有前现代社会历史印记的落后国家,并且恰好又蒙受了长达十年的历史厄运而大病初愈。这样一种国家和国情,在当时世界上是仅见的。这种国家和国情亟需包括法制建设在内的进步或变化是不消论说的。并且,亟待改变落后面貌而臻于强境才不至于远离世界文明进程轨道的压力和动力,迅速进步的外部世界的压力和动力,都不能允许中国在法制建设方面,选取凭借民间缓慢的制度积累的路径而走向法制现代化,而需要中国选取,也迫使中国不得不选取政府推进型的亦即主动进取型的法制建设道路。[4] 而政府推进型的法制建设道路,又恰好同中国自古以来所形成的成文法传统在形式上、路径上不谋而合。于是,立法的责任或任务,立法的地位和作用,在这一时期就历史地凸现出来。
在这样的历史动力的促动之下,七十年代末期以来的二十年间,中国法制建设的尤为彰显的重大进展,便首先表现在立法方面。立法提上了国家生活的重要日程;立法体制朝着完善化的方向屡有迈进;一个囊括
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
刑法、社会法、程序法在内的颇具规模且颇具中国特色的法的体系逐步形成;立法理论亦逐步走向自觉。特别是1979年以来,差不多每年都有相当数量的法律、法规出台;1982年后每年又有大量行政规章产生。到1999年底,所制定、修改的法律和所通过的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371个,行政法规840个,地方性法规7000多个,行政规章则有30000多个。这些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范围渐次广泛,国家生活、社会生活和公民生活中过去长时期所存在的无法可依的局面,作为一种历史的旧状况已经难再复返。在今天这个世界上,单就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数量而言,中国已经臻于大国行列。二十年来,中国立法一直是法制建设整体链条中发展尤快尤好的一个环节。[5]
在以立法为先导的中国法律制度建设迅速而明显获取重大进展的过程中,必然地或历史地产生了催动
立法法诞生的种种原因。首先,在这一发展过程中,逐渐积聚了种种需要以系统而较为健全的制度固定下来并藉此加以巩固发扬的宝贵立法经验,诸如中央与地方、权力机关与政府之间立法权限划分体制方面的经验,各有关立法程序方面的经验,法律、法规、规章等法的渊源的体系构成和相互关系方面的经验,
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
刑法等部门法的体系构成和相互关系方面的经验,法的解释方面的经验,立法监督方面的经验,还是坚持有关立法原则方面的经验,等等。总结、反映和固化这些经验,比较好甚至最好的一种方式,便是制定一部关于立法本身的基本法律,亦即
立法法。我们是要建设法治国家的,在法治环境下,以
立法法这样一部
宪法性法律,方能适合总结、反映和固化立法中成功经验的需要,方可系统、集中地总结、反映和固化立法中那些弥足珍贵的经验,也才能尤具权威地、富有成效地总结、反映和固化这些立法经验,并且通过这样一部重要的
宪法性法律,使这些经验成为今后中国立法据以进一步发展的制度源泉。如果不是通过制定
立法法,而是通过工作总结、报告、文件、讲话以及其他诸如此类的形式,当然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总结、反映和固化人们辛苦积聚的立法经验,但此类做法归根结底还是人治的或行政的做法,而人治的和行政的做法的一个很大的特点,就是具有不确定性,由人治的行政的做法而总结、反映和固化的这些立法经验,很难说不会随时因为某种原因而被丢弃。中国已经为人治做法以及人治之下的行政做法为害久矣,在总结、反映和固化成功立法经验方面,何苦不选择法治的办法亦即制定和实施
立法法的办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