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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建设的困境与出路

  
  接受外国法律还有消化的问题,它可能会在引进之后发生变化。就比如戏剧,莎士比亚的戏剧在中国舞台上会受到中国审美观的影响。在中国的戏剧中,好人坏人是很分明的。这样的审美观是中国的一贯传统。莎士比亚的戏剧到了中国,导演、译者自觉不自觉的就把中国的戏剧审美观照射到其中。所以《维尼斯商人》中复杂的伦理道德到了中国就变成了好人坏人十分分明的一种情况。莎士比亚的戏剧到了中国舞台会受到文化的影响而发生变化,这种变化是没有办法的。莎士比亚的戏剧固然改变了中国的戏剧观,带来了新型的戏剧,但反过来,它进来时也会受到本土的戏剧观的影响,导致了戏剧本身的变形。戏剧如此,法律也是如此。我们引进了许多西方的法治,结果,到了中国,许多规则没有办法像西方本身运行规则的方式那样运行。我举个例子,人民代表大会制订法律的过程,法治建设的过程很重要的就是制订法律,亚里士多德说法治首先是所有的人都受法律的约束,第二这些法律本身都制订的非常良好。这是法治的基本含义。法律如何制订的良好?按西方的观念,法律本身必须是民意的体现,通过人民自己的代表来组成立法机关,把反映人民利益的规则形成为法律。为了产生这样的效果,议会的代表必须是人民选举产生的,议会的代表不可以是领导指定的。指定会导致代表不会代表人民,只会代表指定的领导。为了使得法律本身能体现不同利益的人之间交涉、妥协的过程。就需要在议会中开展必要的争论,大家要相互冲突,其实打起来的议会比全体举手通过的议会要正常的多,要更像一个议会。有许多法律都涉及利益的冲突。我以前写过文章,分析禁放鞭炮的法律,大家都说禁放鞭炮有好处,但对鞭炮厂的工人有好处吗?当然没有好处。北京禁止燃放鞭炮不是一个只对人民有益、不对人民有害的法律。它涉及利益间的相互交涉,制定这样一个法律要在听取赞成者的意见的同时要听取反对者的意见。那些鞭炮厂工人选出的代表一定要想方设法在议会里表达不能制订这样的法律。议会里需要互相辩论、互相冲突,哪怕最后制订的是禁止燃放鞭炮的法律,但只要经过民主的程序大家有争论,就可以了。议会必须是由真正民意代表组成的真正的有争论有讨论的机构。
  
  我们的议会从创立之初是特别想代表人民的。但在具体的措施存在改进的地方。以前的一期《南方周末》,报道河南一个劳动模范当人大代表的故事。有一天,她正在车间劳动着,突然厂长办公室派人来叫她,一个陌生人对她说,你是人大代表了。地方的组织部门来确定谁是人大代表,怎么能真正以人民利益为自己的最高追求是个问题。而我们经常让那些劳动模范、民兵英雄、奥运金牌获得者,这些人当人大代表。由于代表的选任机制出了问题,看不到人大代表在议会非常激烈的争论。而通常说:我们学习了总理的报告,我们感到非常的振奋,我们回去一定要贯彻落实,好好执行。可是这就违反了人大设置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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