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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建设的困境与出路

  
  我研究的这个专业可能是与我们的生活关联最多的知识领域之一。过去我们不大重视,瑞士有一个文革期间在北大留学的法学家。他本来已经学过法律了,想在中国继续学法律。但那时法律是绝密专业,一个人要读法律,要查他三代以上是不是贫下中农,一个出身不太好的人都读不了法律,一个瑞士资产阶级的法学家在北大学法律,当然是被排斥。他只好去哲学系学中国哲学。他经常说他是北大的工农兵大学生,是瑞士的工农兵大学生。我前些天见到他,他说当时法律系是北大倒数第二小的系,第一小的是图书馆系。那时法学是很不发达的,现在我所在的法学院已成为北大著名的文科大系之一,我们的学生数非常多。现在法学已成为国家时代非常受重视的学问。为什么受重视?人们历史上早期的大学有三个专业首先要设立起来,都是与我们的生活有密切联系的。一是医学。因为人会得病,要打针吃药,就要有专业性的人士,就是医生这个职业,我们要有大学培养医生。第二个专业是神学系,神学系解决我们的精神问题,我们的脑袋出了问题,精神有了障碍,感到很痛苦,需要有一个人解释我们的痛苦,教导一番,这是神学系的毕业生要做的事情。我们的大学没有神学系,但我们有马克思主义学院,但好像也不是神学系,但解决的问题是有一点相近的,那就是你的精神出了问题,是由马克思主义学院的毕业生解释的。第三个专业就是我从事的这个专业,法学专业,是人类历史上最古老的专业之一。在十一、十二世纪,人类最早的大学波罗利亚大学就设立了法学系。它解决我们的行为问题。我们的行为会出各种问题,这样的问题由法学院的毕业生去处理。法律本身并不制裁人的思想,疾病,它主要制裁人的行为。如果人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公认的良好的准则,让别人受到伤害,他本身就要付出法律的代价。那么,法律本身就成为社会越来越重视的学科。
  
  法院里发生的种种事情与每个人是有关系的,而不象有些人想的打官司那天才有关系。你不打官司,有人打官司,法院确立的那些准则会与你发生关系。我刚才提到了无线电系的毕业生刘燕文先生,刘燕文诉北大案是中国法治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他是北大的博士生,在论文答辩的时候,系里通过了,同意授予他博士学位,但到学校学位委员会给了否定的判断。刘燕文离开北大后到中国科学院工作,曾来找北京大学要求得到博士毕业证书,虽然学位证书得不到。但学校没有答应他的要求。于是他到海淀区人民法院诉北京大学,要求得到毕业证书。这样的案子是非常敏感的,马上成为媒体的焦点。后来海淀法院判决北京大学败诉,北大必须授予刘燕文毕业证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里明确的规定,一个人获得博士毕业证书不以获得博士学位为前提。北大认为不获得博士学位,我们的毕业证书一样不能发,海淀法院认为北大没有权利超越国家的法律来把这两者捆绑在一起。至于博士论文是否符合标准由学位委员会再行判断。我们当时的投票有一些问题。判断论文是否符合学科的水准需要专业化的判断,这种专业化的判断与层次的高低成反比,层次越低的学位委员会的判断越可信,层次越高,越有问题。一个中文系的教授对于无线电的摇摆振动,他怎么判断?最高层次的学位委员会到底审查什么变成了一个问题。能审查论文是否符合专业水准吗?我个人的建议是学校的层面上只能做程序的审查,即答辩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而如果投反对票,作为委员,必须给出理由。比如,我是学法律的,我对刘燕文论文在内容上不符合标准投反对票,我同样要从物理学角度论证,我写出详细的理由,这样才比较合理,不然,你从什么角度投反对票就成了一个问题。这个案子一审是这样的,后来北大向北京中院提出上诉。这时,一些潜在的因素在影响案件的判决,学校之外的,教育之外的,比如其他学校的领导很紧张,有些老师明确提出大学自治、学术自治的问题。结果中院将案件发回重审,并给了一个理由,说案件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海淀法院也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判决驳回刘燕文的起诉。这其实是很荒唐的事情,一审已下了判决,再说自己受理错了。当然这是涉及我所工作的大学利益的事情,但其实北大最大的气象在于我们不怕在法院败诉,败诉说明我们的工作还有要改进的地方,这个宽广的胸怀是最重要的。我举这样的例子是想说明有一些案件,或更宽广的说,整个的法律制度建设跟我们每个人都有关系。法院通过判决确立的规则与我们的生活是有密切联系的,如果法院一再判决某种行为违法,我们就知道这种行为是不可以做的。我们通过判决来寻找法律的可预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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