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本章中的案例分析无论是想说法官法学知识太多是无用的,还是想说明法律对基层民众日常生活的改变,最终目的就是为了证明法治化(即作者所谓的格式化)过程中的代价就是人们在获得法律带来的利益的同时,失去许多自由(第236页),甚至“出现韦伯所说的那种不断理性化的过程”、“从玫瑰色中看出血的颜色”,虽然作者声称并不打算对这样的可能做出价值判断,因为我们无法改变它(第237页)。当作者面对他收集到的这些案例时,他看到了法治化过程玫瑰色中的血色,而我却从我每天浏览的网页中、从每天的各类报纸中…看到了缺乏规则之治以及法治化程度太低中的血色!
四、基层法律人与司法现状
本书第三编的主要研究对象是从事司法职业或者与司法业务有关的基层法律人的素质以及他们对乡土社会法治化的贡献,并且对于乡土社会中是否急切需要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提出质疑,同时作者还对司法现状做出与我们日常经验相反的判断。
作者在第九章《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人》一文中,通过对乡土社会中的法律工作者、法律文书送达人以及法官日常工作的描述和分析,认为目前中国司法制度难以留住乡土法律人,由此得出结论“目前我们看到中国农民的法律服务需求是得不到制度性满足的”(第320页),同时作者还得出一些重要结论,如“农民需要的法律救济往往格外具体、细致,往往具有地方性色彩,并且一定要是对方当事人有能力履行的或是司法机关有能力执行的。”(第320页)以及乡土法官“角色偏离的不可避免甚至正当性”(第321页)作者甚至提出在有些地方,“法律人就不能太专业化了,太专业化也许对这些客户来说是弊大于利。”(第321页)我想作者在本章中的这些观点确实具有非常现实的针对性,未必必须赞同其观点(如关于角色偏离问题),但是从中获得新的启发则是毋庸置疑的。
作者在第十章《基层法院法官专业化问题》中提出了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为什么目前基层法院的法官专业化程度不够”,对贺卫方教授质疑复转军人进法院提出质疑,作者认为基层法院并没有排斥法学院学生,更不是复转军人排挤了他们,而是他们自己不愿意去,而且,法学院学生未必就比复转军人强,“从这些大学生的情况看,除了有较高的学历之外,他们对法院和审判业务在熟悉程度上并不比其他复转军人有任何优势,有的本人同时也是转业军人。”(第335页)“目前的根本问题似乎不在于法律院校的毕业生少了(当然可能还是少),进入不了县法院;而是即使进入了基层法院,这些法院也没有足够的资源来留住这些法律院系毕业生。”(第345页)以此作为一普遍性的结论却存在着很大问题,例如作者做出上述结论所依靠的资料是调查湖北某法院的人员结构状况,作者甚至因此而得出一些匪夷所思的结论,例如“所谓现在法院排挤法学院毕业生的情况,至少在基层法院,作为一种一般状况,是不存在的,是虚构的。”(第341页)我想不需要对这个问题进行特别深入的调查,我们日常生活中的许多遭遇可以帮助我们对上述这些结论是否具有普适性价值做出回答。如果按照作者特意强调的所谓地方性知识来说,至少他的结论是武断的,他的结论甚至在一个湖北省都未必具有普适性价值。更何况仅仅依靠访谈又能够在多大程度上保证访谈资料所反映的事实的准确性?至于作者在文中列举的军转干部的三条优势:“一是军转干部组织性强,各种地方的老关系少,不容易出问题;二是素质要比地方干部要高;三是一般来说,更愿意学习业务,爱钻研。并且一般来说,一年半就可以胜任工作了。”(第347页)对此我们完全可以反向质疑:第一,老关系少是事实,但乡土社会中,巴掌大的地方新关系可以迅速建立,因此所谓不易出问题只是一个假设,按作者的思路,将他们换成法学院学生,老关系不也一样少吗?第二,作者以军旅生涯论证他们素质高,但是作者有什么统计性证据可以证明“比起乡土社会的熟人社会来说,军队基本还是一个可以依据规则公平竞争的地方,这在野战部队中尤其如此。”(第352页),证明他们素质更高呢?更何况,军人服从上级命令的本性带到法院中很难说不是对法院原本就少的独立司法权的进一步削弱,我们不能忘记当年史良提议军转干部进法院就是瞄准了军转干部听话,是最合适的“刀把子”。第三,所谓更愿意学习云云就更加缺乏依据了,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军转干部比法学院学生更加好学。放着现成的法学院学生不用,非要让没有法律基础知识的人重新学习,这难道不是资源浪费吗?作者认为“最糟糕的是由于各种原因总会有一些“根本就不行”或“什么也不行”的人也进了法院(第359页),但这并不表明军转干部进法院就是合理的,两者之间的关系最多也就是五十步和一百步的距离。作者对目前法学教育的失误提出批评,认为缺乏实践教育,尤其提出法学院教育应当侧重如何获得法律事实而不仅仅是法律适用(第371页),同时作者再一次强调了对抗制庭审模式在中国的非现实性(第372页),这是非常到位的判断,但是作者在文中说“如果世界本来就很不规则,那么过分强调规则是否有点‘削足适履’呢?”(第373页)未免有些大而化之,最重要的不是世界不规则,而在于中国的传统以及传统造就的现实更适合职权主义的庭审模式,或者对抗制与职权主义相结合,对抗制作为一种补充性的程序制度还是有其价值的。
在本章中,作者还对乡土社会中是否需要法学知识深厚的法律人才提出质疑,他认为“法学院的学生的优势也许在于,1、擅长处理法律争议,而不擅长纠纷的解决,不擅长在复杂的熟人圈子里‘摆平’各种关系;2、全面了解甚至是提前了解了对于中国现代化社会或即将到来的现代化社会的游戏规则,而这些知识至少有相当数量在一个相对还不那么现代化的基层社会中目前用处不大,甚至根本无用。”(第375页)这其中隐藏着中国司法现状与我们理想之间的巨大差异。作者甚至引用美国法官的观点来助威,但是,古语说:“取法乎上,仅得其中”,如果以作者思路选拔法官,我相信整体素质原本不高的法官群体将会进一步降低素质。退一步说,即使现在确实不需要太懂法的法官(这个观点本身就成问题),但是谁能够保证明年就不会有变化。再则,按照作者思路还可以推导出更多的结论,例如各大法学院都可以关门大吉,教授们应该上山下乡学习“地方性知识”,免得尽教些没用的法学知识——这到底是创新还是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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