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耶克的这一基本命题至少有两方面的假定,一方面是关于知识主体的,即不可能有一个全知全能的人,个体的理性总是有限的,即有限理性的假定。这一点已经受到人们的高度重视。但是,在我看来,哈耶克的论述中还隐含了一个关于人类生存状态和环境的假定,即时间和空间都并非一成不变的,我称之为时空非均质化假定。这个假定是非常重要的,在一定意义上,这一假定甚至是前一假定的前设,如果接受了这一假定,甚至可以推出有限理性或理性不及的假定。对于这后一假定,我将在后面论述。
尔 凯 姆 的 进 路
哈耶克的论证是强有力的。但是,如前面所强调的,强调自由的重要性,这并不是唯一的论证进路。实际上,从其他理论进路,其他学者曾经或者也可以得出同样的结论。据我有限的阅读,我想举两个例子,一个是迪尔凯姆以及其后法国学者,另一个就是我们的常识进路——“情况是不断变化的”。
迪尔凯姆在《自杀论》和《社会学方法的准则》两书中都提出过与哈耶克相当类似的观点,尽管是从一条与哈耶克相对立的进路——总体主义(holistic)的进路,并且没有直接讨论“自由”的问题。〔4〕迪尔凯姆认为,所谓违法犯罪不过是对集体形成的一种惯常的行为习惯和道德(集体良知)的违反,这种违反,在每个社会中每天都在发生,并往往受到制裁。但是他认为,其实犯罪“为必要的改革直接作了准备。哪里有犯罪,哪里的集体感情就处于为形成新的刑事所必要的可塑状态”;他特别举了苏格拉底为例,认为“尽管按照雅典的法律,苏格拉底就是一个罪犯,对他的判决也完全正确。然而他的罪行,即他的独立的思想,不仅对全人类有益,而且对他的祖国也是有益的……,他的罪刑为雅典人所必须的新的道德和新的信仰的形成作了准备。”因此迪尔凯姆认为,这种罪犯是“社会生活的正常成分。”〔5〕他还曾指出“如果考虑到社会在同一时期里不仅必须面对各种不同的情况,而不可能保持一成不变,那么这种必要性就更加明显了。……如果现在没有未来的萌芽,那就不可能有未来。”〔6〕特别要指出的是,哈耶克在强调自由的时候,并不仅仅强调思的自由,而是更强调做的自由,〔7〕实际也就是强调竞争的自由。因此,在这个关于违背常规对于人类生存和繁荣的意义问题上,迪尔凯姆和哈耶克的论证的实质性要点是一致的。
当然,迪尔凯姆讨论的是社会生活的规范性与个体创新之间的关系,而不是“自由”。尽管如此,这个问题实际上可以转化成哈耶克笔下的自由问题的讨论。并且,在一定意义上,至少在我看来,迪尔凯姆甚至更为深刻。哈耶克强调自由无疑是对的,他看到个体自由在社会中可能受到限制,个人的创造力可能受到压制,但他不承认这是一个难以避免的两难,而更多倾向于将“自由”在近代社会之丧失视为一种虚假个人主义欺骗的结果,一种思想和观念的结果,他的解决办法是在政治哲学层面提出一个法律下的自由制度。但是这种解决问题的办法实际只是在形而上的层面,而无法落实到实践层面;他只能提出一些原则,而无法落在操作层面。他解决问题的办法是追求概念上的包容性。在这个意义上,他的确是、而且也仅仅是18世纪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后人——他的进路限制了他对现代社会科学的更深刻全面的理解和把握。尽管他是经济学家的重镇,但是一旦进入社会理论和法律理论问题时,他基本停留在18世纪。迪尔凯姆的深刻之处在于他发现这种社会有序与个人自由之间的矛盾是一种难以在理智、智识甚或制度层面完全解决的问题,是一种人类的近乎“荒诞”的悖论的或两难的生存状态。这并不是说迪尔凯姆认为社会规范性与个人自由就一定是对立的,迪尔凯姆和哈耶克一样都意识到社会规则会促进自由;但是,哈耶克从传统的自由主义政治哲学进路没有看到的,而迪尔凯姆特别是迪尔凯姆的后代法国学者例如福柯和布迪厄从社会科学研究中看到了的是,社会如果要成为一个社会,事实上不可能在一切方向上发展,无论在社会资源、知识路径、社会结构上都不可能,因此社会即使在促进最大可能的自由时,也必定会有自由的“机会成本”的问题,而且我们无法事先计算这种自由的机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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