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分析,并不是要贬低哈耶克。而是要将哈耶克放在一个知识传统和脉络中来理解哈耶克,从而看到他的贡献和他缺陷。同时这也是坚持哈耶克以及上面所提到的其他进路的基本命题,即关于自由重要性的论证并非只有一条进路,而是可以并且也应当有竞争的。人们对于自由之论证理论之接受,如前所说,很大程度上不取决于该理论的论证是否周密、详尽,而在于他们当下的欲求;并且取决于理论范式的简洁和畅销(这在科学上常常如此),并因此也取决于理论的路径依赖。如果我们在获知哈耶克对自由的出色分析之后,误以为这就是对自由的唯一论证进路,我们就很可能会忘记哈耶克关于自由之真谛,而成为一个哈耶克教条主义者。
为了强化这一点,我们还必须注意,哈耶克关于自由的理论和论证之所以获得了世界的重视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他深刻地看到了、预见了计划经济的失败。这当然是了不起的。但是,正是由于这一点,我才认为,并不一定是由于他的理论深刻,最终使得人们最终理解了他的理论的重要,而是因为世界这个大文本改变了他的小文本的意蕴,是一系列非话语的实践改变了其话语的意义,改变了我们对他的理解和解释。
写到了这里,获得这样的感想,是我自己也未曾料想到的。但是我并不想因此否定哈耶克,哈耶克的许多洞见仍然是深刻的,但是,就到目前为止我的一些阅读来看,他最有独创意义的并可以称之为贡献的是他的知识论,而不是他的政治哲学和法律哲学。
注:
〔1〕Friedrich Nietzsche, The Wanderer and His Shadow, in Human, All Too Human, trans. by R. J. Hollingdal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6, no. 9, p. 305.
〔2〕《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页1-2。
〔3〕《自由秩序原理》,第2-4章。
〔4〕迪尔凯姆,《自杀论》,冯韵文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社会学方法的准则》,狄玉明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
〔5〕《社会学方法的准则》,页88,89。
〔6〕《自杀论》,页346。
〔7〕《自由秩序原理》,页34。
〔8〕Michel Foucault, Discipline and Punish, the Birth of the Prison, transl. By Alan Sheridan, Vintage Books, 1978, pp.222.
〔9〕当然这一传统甚至可以追溯到更早期,追溯到卢梭的名言“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这里的枷锁,据萨拜因,实际是指社会的风俗习惯、传统文化,但并不一定具有贬义。见,《政治学说史》下册,刘山等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29章。
〔10〕“我们由此进入了法理学领域的探讨,但我们将从历史的角度去关照其间的问题。然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我们对保障个人自由的各种制度的进化过程所持的认识,主要依凭的既非法律家的观点,亦非历史家的观点。我们所关注的乃是一种理想的发展,然而必须指出的是,在过去的历史长河中(除个别时期以外),人们只是模糊地认识到了这一理想或说不尽完善地事先了这一理想”。《自由秩序原理》,页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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