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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秩序原理》读书笔记

 
  由于对于自由原则的高度重视,哈耶克得出的另一个重大的然而又是有重大问题的结论,这就是他对程序的轻视,以及逻辑上的一系列自我矛盾。哈耶克在许多地方主张要区分形式合法和实质合法,强调法律必须坚持自由的原则,并引述了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是良法之治的观点。如果仅仅在思辨层面,这并不成问题,但是哈耶克将这种观点延伸到司法实践中,这就造成了依据以自由为核心的“高级法”对立法进行实质性审查可以保证法律不出差错的观点。当然,这也许还不是一个问题,如果有一个真正了解高级法的全知全能且没有偏私的法官或法院的话。问题在于哈耶克将美国最高法院当成了这样一个具有神奇才智的范例。这如果不是无知,那么就是欺骗。因为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也是一些“人”组成的,他们大多是由历届总统从自己党派中挑选的,其中一些人往往会为了党派的利益而决一死战。〔17〕在许多重大问题上,最高法院都是分裂的,甚至是严重分裂的。例如受哈耶克批评的罗斯福新政的“社会主义”措施,为最高法院之否决仅仅是以4:5票之差,而此后不久近乎同一的法案在罗斯福“重新包装最高法院”的威胁之下又以5:4获得通过。这就表明哈耶克所主张的以自由的基本原则、以高级法来审查法律并不像哈耶克所描绘的那样可以信赖。另一个典型的例子则是Dred Scott案件,此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在审查美国联邦政府立法之后,竟然肯定了一个因来到北方而成为自由人的黑人返回南方后仍然是奴隶,并因此认定联邦的有关立法(密苏里合约)违宪。而且,尽管哈耶克大力批评法律仅仅重视程序性合法或形式合法,而事实上,他所强调的“真正的法律”的那些特点本身都是一些形式化的特点,并且他所赞美的司法审查制度本身也是一种程序化的制度。
 
  在第二部分中,诸如此类的事实、分析上的问题以及自我矛盾之处相当多。
 
  哈 耶 克 的 失 足 之 处
 
  这个小标题本身也许就有问题:也许哈耶克根本就没有失足,因此谈不上失足之处。尽管有这种可能,我还是认为哈耶克在这本著作中违背了他的知识论的要点。尽管哈耶克认为人的理性是有限的,有些问题是无法言说的,但是哈耶克在许多问题上似乎表现出一种“致命的自负”(借用他自己的一本书名),即认为自己发现了社会发展的真理,关于自由的真理,这最典型地(或之一)表现在他第一章中对作为单数的自由与复数自由的辨析上。这种辨析是需要的,也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字里行间,他充分展示了那种霸气,即只有自己所理解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是自由的精髓,而其他都是假的或误解。他相信天才,过分地不相信所谓的即时民主,都是这种智识上的精英观念的体现。我当然承认人的智识上有差别,也不大相信民主可以解决一切问题;但是,如果有一点休谟传统的怀疑主义(这是哈耶克尊敬的传统),那么在这些问题上,我们同样应当有一点自省。
 
  哈耶克的另一个失足之处可能来自于他对计划经济的正确批判。由于在这一方面判断的正确,很可能导致他对自己判断所依赖的某些思想根据统统确信无疑。事实上,一个正确的判断完全可能是一个系列错误的结果。一个人相信气功有疗效并且确实在气功锻炼中病愈的人也许“证明了”他关于自己的病会好的判断是正确的,但并不因此证明他关于气功治病的确信和推理是正确的。人们常常因为而且完全可能因为自己某个判断得到“证实”而误认为自己的理论资源都是正确的。哈耶克的关于计划经济的判断可能是来自他的理论,但未必如此;在我看来,更可能是洞察在先,而论证在后。在这个意义上,任何证实都是可疑的,都不具有终结性;也正是看到了一点,波普尔反对证实论,而主张证伪论,尽管在另一个意义上证伪也仍然是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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