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然而不容忽视的另一方面的问题是,新闻媒介的活动与刑事司法在实践中存在着若干冲突。其一是与审判公正的冲突,其二是与案件侦查及证人保护的冲突,其三是与被害人、被告人隐私权的冲突。以下试分别论述之:
其一,舆论监督既可以减少司法腐败,促进司法清廉和司法公正,也可能会对公正审判带来极大的外来压力。程序的公正性是程序内在价值的核心。以此为中心,可以引申出程序中立和对等原则,程序理性原则,以及程序自治原则。【4】法官作为裁判者应以无歧视无偏见的中立态度,对刑事审判过程中各参与方的主张、意见和证据予以同等的尊重和关注,以冷静的职业思维和法律理性对案件作出评议,而裁判结果的产生则是由这一公正审判程序所唯一决定的。但是这一切都可能因为新闻媒介煽动性的热点炒作和情绪化的宣传而陷于危机。新闻媒介一向以其迅速而极为广泛的扩散力引导舆论,扮演着“社会法庭”的角色。尽管各种新闻传媒都标榜自己的报道公正、详实,但是事实上出于不同的利益背景和价值取向,在报道力度、材料的采编、评论的方式上处处隐藏着某种自觉或非自觉的偏见,这也许就是民主社会内部新闻自由的代价。对犯罪事实进行生动而夸张的细节描述,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惨痛后果与悲伤气氛进行大肆的渲染,并以此激发公众的同情心,在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一片不利的怒气中将自己塑造成为承担社会责任的代言人——当然它们也可以采访起诉人和警方,询问证人,为被告和他们的律师举行记者招待会,开展民意测验……等等。但是,当法庭处于民众的喧嚣包围之中时,强大的舆论压力可能会损害严谨而缜密的法律理性,法庭也难保不会丧失公平从而使法律天平向一方倾斜。保护诉讼各方不受煽动性宣传的危害是实现程序公正的应有之义。任何“电视审判”或“报纸审判”等现象都是不可容忍的,真理并非总是掌握在多数人手里。苏格拉底的申辩未能逃脱一死,受舆论影响而从小对其抱有偏见的雅典人通过真正的民主程序杀死了他。当道德宣判代替了法律逻辑,狂热的情绪代替了理性的思考,民众不仅可以把路易十四处死,也可以将丹东、罗伯斯庇尔毫不犹豫的推上断头台。【5】法兰西大革命的历史向人们昭示,冤狱与残暴并不仅仅是独裁者的私人专利。中国亦是如此,在各噪全国的张金柱驾车撞人狂奔一案中,判决书中“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一语引起诸多争议,而张金柱的律师也一直以舆论高压作为审判不公的理由。
正是基于对公正审判可能带来的危险,即使在一向崇尚新闻自由的美国,法庭为维护正当程序而一直对新闻媒介抱有极大的警惕心理。美国在刑事司法中一般采用陪审团制度,由于陪审团成员并非经受严格训练的职业法官,为确保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所规定的“公正的陪审团”,陪审团成员被严密地与外界隔离,以防止在决定被告有罪或无罪时受到法庭外的力量或信息,或在审判中未予承认的证据的影响。在“马歇尔诉合众国案”(1959年)、“利多诉路易斯安那州案”(1962年)、“埃斯戴斯诉得克萨斯州案”(1965年)诸案里,由于新闻媒介在审前不合适的报道有损公正审判而导致有罪判决被最高法院推翻。【6】而在英国,法官可以毫不犹豫地处罚评论未决诉讼的报纸,在著名的“萨利多米达案”中,英国检察总长指出:“法律是十分明确的,当诉讼未了结而法庭正在积极审理之时,任何人不得对案件加以评论,因为这样做实际上会给审案工作带来不利的影响,如影响法官、陪审员或证人,甚至会使普通人对参加诉讼一方产生偏见。”英国上议院为此宣布了一项新规则:报纸不应发表评论和文章“预先判断那些尚未了结的案件”。【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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