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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情与冷静:舆论监督、新闻炒作与刑事司法

  当代中国司法制度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便是其某种程度上的封闭特征。司法人员的官僚化及其思想深处的防民、治民意识是开启司法“暗箱”最大的阻碍。1979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198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规则(试行)》第八条规定:“公开审判的案件,允许新闻记者采访。记者凭人民法院发出的采访证进入法庭,可以记录、录音、录相、摄影和转播。”相对于该试行规则第六条关于普通公民的规定而言,该试行规则第八条是为新闻记者特设的专门条款,可称为记者条款。这一条款将新闻记者有别于一般旁听公民,确认新闻记者的采访权及其技术手段,表达了对我国新闻活动的信赖和尊重,以及接受公众舆论监督的自觉。然而,遗憾的是,这一条款却被1993年通过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规则》所摒弃。
  二
  提高刑事司法的透明度,加强新闻舆论监督,使刑事司法与新闻媒介活动契合的呼声日益强烈,其主要理由有三。
  其一,满足公民作为国家主人对国家权力及其运作的知情权,有助于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心。英国有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还应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Justicemustnotonlybedone,butmustbeseentobedone)”。从正当程序(DueProcess)的理念来看,程序的开放性是形式公正一个必要的内容。正义的追求和实现不再仅仅是少数人的职权活动,而是通过各种信息渠道展现在公众面前,成为公众生活的一部分。这也是职业司法人员的法律理性与公众的法律意识、价值观念相互冲撞溶合的过程。“法治的落实不在于用法条来取代固有的文化传统,而是要把人们对法、法律和法治的信念融入到人们的血液中去,融入到代代相传的文化传统中去。”【3】按照庞德的观点,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任何法律仅仅依靠强力来实施是不够的。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来说,一种有效的法律制度,必定要有适当的社会心理支持。使公众能看到“正义是怎样实现的”,将有助于增强对刑事司法制度的认同感,为司法权力的行使提供必要的社会信任与理解。在我国,一般公众对于司法机构及其权力实施普遍存在一种恐惧和隔阂心理,这恰恰是司法权行使过程中有时会遭遇群众阻力甚至造成敌对现象的深层原因。
  其二,抑制司法专横和司法腐败。“暗箱”操作是滥用权力、徇私枉法等丑恶现象滋生的温床。新闻媒介的关注对于减少幕后交易,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增强其责任心和自律观念都有积极的作用。我国现阶段刑事司法透明度不够,并且集中体现在审判公开这一环节。笔者认为审判公开应该由形式公开转为实质公开:证据的确认及其理由公开,审判资料包括副卷应公开,合议庭少数人的意见公开,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公开。如没有这些实质性公开,现有的舆论监督和新闻报道只能成为不痛不痒的表面文章。
  其三,促进法制教育。通过一目了然的电视直播、长篇累牍的报道、以身试法的追悔、以及各种各样的专家评论,人们不仅能够了解所揭示的案件事实,而且潜移默化地学习了法律规范。这对于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犯罪当然是大有裨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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