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情与冷静:舆论监督、新闻炒作与刑事司法
郭树理 刘冰
【全文】
郭树理 刘冰合著
1998年4月15日,在全国法院教育整顿工作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特别强调,审判工作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除涉及国家机密、公民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以及法律另有规定不予公开审理的案件外,一律公开审判,并允许新闻机构以自负其责的态度如实报到。此言一出,在新闻媒体间引起极大反响。1998年7月11日,中央电视台首次以现场直播的方式报道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案件的审理过程。许多新闻传媒介人士认为这是中国司法史和新闻史上的一个创举,是司法公正与诉讼民主的一大进步。然而由于传统司法观念的束缚和现有的立法缺陷,使新闻舆论与刑事司法的关系在许多问题上处于混沌不明的状态,磨擦与冲突日益凸现,此种状况既不利于舆论监督,也不利于司法权的正常行使,这一点在刑事司法过程中体现得尤为突出。
一
言论和出版自由以及舆论监督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三十五条和第
四十一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同时,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按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不能期望一无所知的愚民来管理自己的国家,公民理所当然应有“知情权”。新闻媒介是信息传递最广泛、最迅捷、最灵敏的途径,是公众获取信息和表达意见最有效的渠道。言论和出版自由的进一步发展是新闻自由,它具体包括:(1)采访自由、(2)传递自由、(3)发表自由、(4)阅读和收听自由。【1】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及其引申出来的新闻自由是民主国家与法治社会的基础,也是公民实现知情权和对政府权力进行监督的根本保障。刑事司法活动所代表乃是国家公共权力对社会冲突的干预。它是主动而具有强制性的,事关公民的自由、财产和生命。其运作程序和裁判结果不仅涉及当事人,也与整个社会的秩序、价值和道德规范息息相关。刑事司法的过程越封闭,越神秘化,就越具有专制主义的特征。无论是西方中世纪的宗教裁判所与中国明朝的厂卫制度,还是法西斯主义的秘密警察制度,都把秘密举报、秘密逮捕(羁押)、秘密审讯、秘密执行作为一项法宝。其实施司法封闭的目的在于借助神秘化的司法体系和司法专断使整个社会处于恐怖与威吓之中,以不测之威的任意性和残暴性成就血腥专制。在一个民主国家内,包括司法权在内的所有国家权力都是一种受托权力,它最终应当服从于人民的控制。司法过程的封闭性既违反了民主原则,也危及司法权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同时其亦加剧了民众对于司法机关的疑虑,增大了司法权行使过程的阻力和司法制度本身所承受的外部压力,最终的结果是司法权力必然越来越走向边缘化。【2】新闻媒介及其所代表的舆论力量对于刑事司法过程是一种强大的外部监督力量。揭示司法腐败,反抗司法权的滥用,防止由个案不公发展为一种整体上轻视和践踏人权的司法实践,这始终是新闻媒介的重要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