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危害公共安全罪中适用于交通犯罪的条文 ·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
危害公共安全罪中适用于交通犯罪的条文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一)概念
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二)特征
1、客体
公共安全
(1)关于公共安全的不同理解
——对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危险;
——对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危险;
——对不特定人并且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危险;
——对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危险;
通说:
对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危险
(2)对不特定的理解
——是指危害行为可能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实际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的危险或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
——行为人的行为如明确指向特定的人身或财产,而事实上危及了不特定人或财产的安全,亦属危害公共安全;
——如果行为人采用危险方法实施犯罪,其可能造成的破坏被有意识的限制在不危害公共安全的范围内,客观上也没有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则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
(1)实施了危害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2)从行为的表现形式上看有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
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
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
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危害公共安全。
(3)本罪包含有危险犯、实害犯、结果犯、行为犯
3、犯罪主体
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
既有故意又有过失
关于罪过:对行为引起的结果的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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